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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09-16
多少年来“官本位”始终困扰着我们这个社会,无论是厂矿企业,还是学校或社会团体等,都热衷于采用国家机关的行政级别。建国以来,法院也同样如此,科级、处级到局级,一级一级分得十分详细,一级管一级,下级服从上级的行政领导模式,这与审判规律的模式格格不入,削弱或剥夺了合议庭审判定案的效能,产生的结果必然是层层汇报请求,庭长、院长 权力无限扩大和异化,行政管理权演变为审判权。合议庭的审判质量和效益,乃至审判工作的合法性就大打折扣很难保证。应当说,法官的审判提遵循的原则只有一条,服从法律,遵守法律,依法审判,就像军人服从命令作为天职一样。可是法官的审判不仅受到内部的干涉,而且还受到地方党委、政府的干预。由于地方党委组织部门掌握着法院干部的晋升、任用等管理权,可以通过此权力来干涉审判工作。地方政府掌握着法院财政大权也可以通过此权力来操纵法院的审判工作。在这种领导和管理体制下,如何体现和确保审判工作的公正、和效益呢。
编辑老师为大家整理了我国司法制度的现状,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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