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当前所在位置:首页 > 论文 > 法学论文 > 其它法学论文

我国民事检察监督制度的发展论文

编辑:sx_yangk

2015-09-16

十八世纪法国资产阶级革命胜利后,就把民事诉讼作为检察机关的一项重要职能,并在1806年写入法国法典中。 以下就是由小编为您提供的我国民事检察监督制度的发展

1976年法国又重新修改制定了民事诉讼法典,对检察机关参与民事监督的方法、过程、权利的实施等,做了更加全面的规定。

英国曾为成为“日不落帝国”,工业革命后,英国强大的势力影响了美国、法国、加拿大等国家,使这些国家陆续建立了检察机构。在英国,检察长可以参与民事诉讼,涉及范围比较广泛,而且在参与的过程中,享有当事人的权利,既可以作为证人也可以作为被告人。

苏联一直作为社会主义国家,但是它的民事诉讼检察监督就比法国的检察机关要宽泛。1964年《苏联民事诉讼法典》强调了检察长参与民事诉讼的重要性。检察长从维护国家安全、社会稳定、保护人民安全的利益的出发,有权参与任何阶段的民事检察监督。

清朝末期,我国将民事检察制度正式写入宪法当中。在清朝末年,中国才将检察机关引入到民事诉讼当中。清政府在“预备立宪”期间对民事检察制度进行了修改,将原来的法部替代了刑部。重新编写之后,按照职权划分为总检察厅、高级检察厅和地方检察厅。清明民事检察制度的引入为我国以后民事检察监督的成立奠定了基础,也使得检察权能独立于审判权之外。

1949年-1957年,是我国民事检察制度成立的初期,随着社会主义的推进,民事检察制度在全国范围内开展实施。1957年到“文化大革命”前我国的民事检察制度逐渐发展到正规,但是经历了“文化大革命”之后,民事检察制度便被夭折了。因为当时的人们检察院与文革的形式不容缓和,最终被破坏了。1978年-1991年我国的民事检察制度慢慢恢复了生机,开始恢复检察机关的职能。1991年《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成立后,我国才真正将民事监督制度完善起来,明确职权范围和监督细则。

免责声明

精品学习网(51edu.com)在建设过程中引用了互联网上的一些信息资源并对有明确来源的信息注明了出处,版权归原作者及原网站所有,如果您对本站信息资源版权的归属问题存有异议,请您致信qinquan#51edu.com(将#换成@),我们会立即做出答复并及时解决。如果您认为本站有侵犯您权益的行为,请通知我们,我们一定根据实际情况及时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