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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000字法学论文:指定居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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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01-09

通常情况下,本条规只适用于那些无固定住处的被告人和犯罪嫌疑人,或者是一些涉嫌恐怖活动犯罪或者危害国家安全犯罪以及特别重大的贿赂犯罪犯罪嫌疑人。如果说,在进行监视居住在住处的过程中,存在着一些能够对侦查造成阻碍的因素时,其就需要向以及的人民检察院提交申请,或者是在通过了相关公安机关的批准之后,来在制定的居所执行。不过,这项规定还要求了其不能够在一些专门的羁押场所或者办案场所执行。其他的相关情形都必须要在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住处执行。为体现本次刑事诉讼法修正所倡导的“加强人权保障”的理念,同时也是为了杜绝超期羁押,维护司法 “通知被监视居住人的家属”的相关规定。

二、指定居所监视居住制度对反贪部门侦办案件的价值意义

(1)特别重大贿赂犯罪的特点及标准

就实际情况而言,在现阶段的腐败犯罪当中,贿赂犯罪占据着非常大的比重。由于贿赂犯罪自身就具有极强的隐蔽性,并且其犯罪智能化程度也相对来说比较高,并且,受贿人和行贿人之间通常会形成“一对一”的完成犯罪形式,这就在很大程度上使得案件的调查与取证都比较困难,因此,在实际的反腐败工作中,我们还必须要强化对贿赂犯罪的实际打击力度。通常情况下,我们会将特别重大的贿赂犯罪氛围以下四种重要情形:第一,是有重大社会影响的;第二,是涉嫌贿赂犯罪数额在五十万以上的;第三,是涉及国家重大利益的;第四,是犯罪情节恶劣的。在修改之后的刑事诉讼法中,其主要是通过两个方面的内容,以此来把特别重大贿赂犯罪的特殊性凸现出来,并进一步强化对该类犯罪的打击力度。采用指定居所监视居住制度对侦办此类案件有十分必要的价值意义。

(2)适用指定居所监视居住对侦办此类案件的实际意义

在目前检察机关反贪部门现有的侦查方法与能力并不能得到有效地更新与提高的情况下,通过对犯罪嫌疑人加以审问而得出的口供,从某种程度上来说,依旧是一个能够确定贿赂犯罪成立的一个核心证据。而从某种程度上来看,就对于那些特别重大的贿赂犯罪来说,如果我们能够合理的运用指定居所监视居住这项具有明显强制性的措施,就能够更加合理的进行犯罪嫌疑人的相关隔离,并以此来确保其能够始终处于一个我们所能够控制住的空间与时间范围之内,以此来确保相关的证据不会遭到毁灭,按罪嫌疑人与相关人士之间不会进行串供,或者是为相关的证人提供一个良好的作证环境等。有利于缩短侦查周期,保证侦查活动的顺利进行。经过实践证明,采取指定居所监视居住强制措施,对侦办重大贿赂犯罪案件具有重要的侦查保障意义。

自修订后的《刑事诉讼法》实施以来,我市的检察院以及邻近的兄弟检察院在进行特别重大贿赂犯罪的查办时,通过适用指定监视居住措施来进行审查的数起案件中,不仅能够更好的深挖犯罪事实,同时也能在很大程度上促进办案效率的有效提高,其对于保障诉讼效果等方面都要比直接逮捕犯罪嫌疑人来说效果更好。

通常情况下,职务犯罪中的相关犯罪嫌疑人往往都具有比较高的知识水平,并且其自身的社会经验也相对来说比较丰富一些,因此很容易和其所接触到的人交流、沟通并打成一片。此外,对于适用指定监视居住的嫌疑人来说,通常情况下,其每天所接触到的都是和自己的地位并不平等的办案人员,而在这样的环境背景下,势必会导致嫌疑人的心理压力过大,然后就会时时刻刻的提醒自己,现在的自己是一个被调查对象,只有把自己全部的犯罪事实都坦白出来,才是自己的唯一出路。此外,指定监视居住无论是在提讯方式上还是时间上,都能够更好地便于办案机关对嫌疑人进行彻底的攻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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