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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01-09
在我国的法律体系中,关于夫妻财产制度的规范主要是基于一部婚姻法和两部司法解释,并与2011年出台的另一部司法解释,对夫妻财产制度问题进行进一步明确的规定。有关夫妻从财产制权利、义务关系的内容主要体现在2001年《婚姻法》第三章“家庭关系”中,涉及夫妻财产关系所谓问题有:17条、18条、19条。17、18条的性质是法定夫妻财产,19条则为约定夫妻财产。
我国的《婚姻法》及其司法解释在解决我国夫妻财产制度问题不论从内容上还是形式上都不断地创新与完善,适应和谐社会以人为本的理念,但我们在给予充分的肯定及高度评价我国夫妻财产制度的同时,也不得不清楚的认识到,现行的夫妻财产制度依然存在着缺陷和有待完善之处。
婚姻关系中财产问题的纷繁复杂,使得在现实中存在种种问题。
2.1 法定夫妻婚姻财产制度中关于夫妻共同的财产规定的范围太过宽泛
比如夫妻在分居期间或者离婚诉讼期间关于他们各自所得的收入以及所购置的财产的界定问题。对婚前同居期间所形成的财产界定问题,等等。
2.2 有关涉及处分夫妻共同财产的制度不够明确具体
在夫妻对于他们的共同财产作重大决定的时候是需要经过夫妻的另一方同意,只有这样他们的处分财产行为才会有效,但夫妻一方不可以以对方不知道另一方处分其共同的财产为由来对抗善意第三人。但是对于这一点还是有着很多不稳定的因素在其中。
2.3 对于如何确认夫妻个人的财产问题制度上是不明确的
结婚之前作为个人的财产,由于婚后生活数年而无法区分,在夫妻发生纠纷时,主张婚前财产的一方举证责任难,而只能被认为是夫妻共同的财产。那么什么样的财产算是夫妻个人专属财产呢?对于这一方面法律并没有给出特别明确的界定,而使得一些财产的归属问题夫妻没有办法达成一致,法院也很难判决。
2.4 公示制度的缺乏
夫妻之间约定财产的所有制,对于夫妻之间是有效力的,这就是所谓的对内效力,但是夫妻之间的约定怎么样才能对外部产生效力呢?即对抗效力问题。它是否需要一定的公示程序呢?本人觉得公示制度是必要的,这样有利于夫妻之间的公平及第三人的交易安全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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