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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000字法学论文:辨析调解

编辑:sx_yangk

2016-01-09

古典文学中常见论文这个词,当代,论文常用来指进行各个学术领域的研究和描述学术研究成果的文章,简称为论文。以下就是由编为您提供的9000字法学论文

一、 试析调解和审判的抉择

无论是选择参与审判还是进行调解的方式,将纠纷的解决作为作出最终决定的基础动因,这一点都是被认同和接受的。然而,具体是哪些因素决定了在二者之间选择结果的不同,以棚濑孝雄先生的理论为基础,经过综合考虑可以归纳为以下几点:

其一,对纠纷解决的期望不同。学界一直存在这样一种评说,认为推崇调解的结果不过是向因缺乏资源而不能通过审判购买正义的人们推销质次价廉的“正义”而已。在审判外的交涉中本来就无力实现自己权利的人们,即使到了调解的场合再次提出自己的主张,只要对方有拒绝的权利(现实是对方经常就有这一权利),也就不得不再次碰壁,或者最终只好被迫接受不明不白的妥协。因此,试图追求绝对的“正义” 的期望(即便其实在任何目前和历史的社会环境中都不曾真正得到),与以接受相对次等的“正义”为代价从而获得限度之内最大收益 的目之间的不同,就可以看作是在调解和审判二者之间作出不同选择的原因之一。毕竟,相对于调解,审判这一方式在用于平衡双方力量对比,避免由于其中一方具有的压倒性优势可能造成的明显不公这一层面上,有着毋庸置疑的优越性。

其二,来自诉讼成本和社会观念的影响。诉讼成本和社会观念对于作出选择审判还是调解方式进行纠纷解决的决定的影响,由于学界已经存在和正在进行的广泛而深入的研究,一般来说是比较容易理解的。对于社会处于一种重道义、讲情义和解的所谓“厌诉”氛围的国家,如日本和中国,调解的利用一直以来都处于一种深涉于民事纠纷及至民事诉讼程序的状态,具有相对广泛的利用率;而对于所谓的“成熟型陌生人”社会,对于民事纠纷的解决普遍接受了“只关乎经济利益,不关乎人情、道德”这一理念,如美国和英国,虽然也对调解有普遍的接受度和制度保障,但审判性质的司法程序很明显占据主流。举一类很普遍的例子,交通事故中肇事司机是否有对受害者予以情感关怀这一因素对于纠纷的解决的作用在以上两类国家中就有明显的不同。在英国和美国通常的情况是,受害者与肇事者基本不用交流甚至见面,所有的例如赔偿和是否提起诉讼还是进行调解等纠纷解决事宜都通过双方代理人(一般都是律师)来完成,解决方式也通常是纯粹的经济补偿;而在中国和日本,肇事者是否在情感上给予了被害人及其家属补偿和关怀,如道歉、探病等,经常性的直接影响着是打官司、和解还是调解等纠纷处理方式的选择,并且对于经济赔偿数额的影响通常也是不可忽视的。此外,基于诉讼成本,包括金钱、时间和对于社会地位的影响等多方面的考量①,选择收益与支出之间顺差最大的纠纷解决方式无疑是所有纠纷当事人都追求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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