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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12-10
(二)法的价值属性
1.属人性和社会性。人和法的价值都是为人而产生,而存在,离开了人就无所谓价值,也无所谓法的价值。肯定法的价值的属人性,实际上是对人的主体性的肯定,尽管这里的人是多层次,多侧面的,也是有阶级、种族、民族、职业划分,但是都是人。法不过是价值的客体,人才是法的价值的主体,法的价值主体属性决定了法的价值的属人性。法又是社会发展到一定阶段的产物,是社会关系的调整器,法没有一定的社会性就不可能在社会中产生并存在、发展。法具有社会性,法的价值也具有社会性,法的社会性是法的价值的属人性的延伸,二者因主体而在法的价值中得以统一。
2.应然性和实然性。应然的法的价值,是人关于法的价值目标,是人关于法的价值理想,每一个价值准则或目标都可以说是特定价值理想的具体化,可以为人们的行为提供精神上的追求,是人们在法的现实中获得精神需求的满足。法的价值在具有应然性的同时,也具有实然性。法的价值只有转化为客观现实,才能说,法的价值在现实社会中被真正实现了。法的价值并不是虚无缥缈,它具有转化为现实的可能性,无论是秩序、效率、自由、平等、人权,还是法治、民主、正义、人的全面发展,无一不是现实。法的价值的实然性,使法的价值成为了可认识、可测定、可评价的社会存在,更使法的价值在人们社会生活中成为活生生的现实。法的价值的应然性是实然性的指导、方向和目标,法的价值的实然性则是其应然性的表现、过程和得以实现的途径。人们关于法的价值的应然努力,是真切地把握应然的法的价值,将实然的法的价值向应然的法的价值推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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