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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国际法的价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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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12-10


3.国际法价值的意义
(1)国际法的价值是国际法制定和执行的必需。国际法的价值是国际立法的思想先导,严格意义的立法活动都是在一定的法的价值观指导之下的国际社会的行为。这一行为的动因、意图、目标都无不由一定的价值需要所决定并为这一价值需要服务。如何解决国际法制定中的价值问题,是国际法的制定中的重大问题,这些价值问题的解决,撇开了法的价值,其他任何手段都无能为力。国际法的执行也离不开法的价值指导,国际法所蕴含的价值精神是指法的先决因素,其本身所具有的良好的法的价值是法得以良好执行的价值前提。
(2)国际法价值是法的校正器。国际社会究竟依靠什么来校正恶法,必须依赖法的价值来评判,依赖法的价值来校正。第二次世界大战结束后,对法西斯战犯、间谍、告密者的惩办问题就变得相当棘手,他们的恶行在当时的法律下都是合法的,这时国际法的价值就发挥了不可取代的历史作用。纽伦堡审判、东京审判都充分运用了法的价值对恶法和恶法下恶行的批判意义,并把平等、正义、人权等作为基本的国际法的价值准则来校正恶法、校正恶法下的恶行,对恶法予以否认,对恶法下的恶行予以制裁。人类要进步发展就必须运用良好的法的价值否定恶法,使国际法能够回归良法的征途,确保法律永远是良性的。
(3)国际法的价值是国际法演进的动因。国际法在产生之出,本身就包含着当时的合理性和未来的不合理性。新法代替旧法的历史推进,国际法的消亡和取代法的共同生活准则的形成,都不是简单的历史现象,这些历史进步都有一个重要的内在精神依据和精神动力,即国际法的价值。
尤其是在法的消亡和法向社会共同生活准则的过渡,更离不开人的法的愿望的善良和美好,离不开法对秩序、文明、自由、平等、人权、正义乃至人的自由全面发展等崇高价值的执著追求。有了这种法的追求,法才会面对比自己美好的共同生活准则而自动地退出历史舞台,走向消亡。这时,虽然法及其价值消失了,但这些价值精神却在新的社会规范中获得了永恒的意义。正是这种内在动力,彻底消除了法存在的不合理性,结束了法存在与发展的社会历史悖论。因而,国际法的价值是国际社会,是国际法进步的内在依据与精神动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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