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2015-09-16
德国新的运输法隶属于商法典,新法的内容被包含在商法典中,成为商法典中新的组成部分,这些内容现在成为商法典中的第407到第475条。它们构成了商法典中第4篇的第4、第5和第6章,分别规范运输业务、货运代理业务和仓储业务,不涉及保险业务。其中关于运输业务的第4章被分成三节:一般规定(从第407条到第450条);日用品的运输(从第451条到第451h条);使用各种不同运输方式的运输(从第452条到第452d条)。第5章调整货运代理业务(第453条到第466条)。第6章则规范仓储经营业务(从第467条到第475h条)。以下将根据这一顺序予以介绍。
运输合同的规则居于新法的中心地位。该部分以“一般规则”开始,它适用于被纳入新法调整之下的所有种类的货物运输。之所以如此,是因为规范陆上货运和空运的特殊规则都以被废止。关于国内航行的规则,就运输合同而言仅仅指德国商法典中的新条文。但是商法典中关于海事条款仍然保持不变。总而言之,无庸讳言的是,上面提到的条款适用于德国法管辖下的运输合同,除非有允许存在的例外。另外,如前所述。这些条款隶属于商法典,表明其为适用于商业承运人的特别规定。该法规定这些条款“适用于作为商事企业义务组成部分之一的运输”。
正如法律清楚规定的,承运人负有运输货物到达目的地、并交付货物给收货人的义务;托运人必须支付约定的运费,无论收货人何时以及是否提货。这就是所谓的首要义务(kardinalpflichten)。因此,托运人负有必要的包装货物的义务,以免货物遭受灭失或损坏,这看起来是一条新的书面规则,于是“承运人不会遭受不利”。如果将要运送的是危险货物,托运人应该用书面形式通知承运人货物内在危险的准确性质,以及必要时可以采取的预防措施。把货物装上车辆、轮船、驳船、铁路敞车以及航空器的义务,以及平舱和固定货物的义务(这意味着“装货”和卸货)属于托运人,除非环境和习惯做法与此相反或当事人间达成相反的约定;另一方面,承运人必须负责保证装货符合车辆的安全业务规程。
编辑老师为大家整理了论德国运输法的改革,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
相关推荐:
标签:国际法论文
精品学习网(51edu.com)在建设过程中引用了互联网上的一些信息资源并对有明确来源的信息注明了出处,版权归原作者及原网站所有,如果您对本站信息资源版权的归属问题存有异议,请您致信qinquan#51edu.com(将#换成@),我们会立即做出答复并及时解决。如果您认为本站有侵犯您权益的行为,请通知我们,我们一定根据实际情况及时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