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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01-06
1997年,利比亚颁布了《鼓励外国资本投资法》,规定了外资进入的条件和程序、允许外资投资的领域、对外资项目的豁免、外资享有的权利和优惠、对外国投资的保障和保护,但并未就利比亚政府的赔偿事宜作出规定。所以,中国企业很难依据利比亚现行法律提出索赔。
就双边条约而言,1978年中国与利比亚签署了《双边贸易协定》、《经济技术和科学技术合作协定》,2002年又签订了《双边投资合作谅解备录》,但这些条约并没有公开,其内容不得而知。因此,我们也就难以判断是否可以依据中利双边条约进行索赔。
就中国企业在利比亚主要是与当地商人签订的协议而言,包括中国企业与当地股东的协议,也包括与其他商人签订的有关贸易、融资等协议。如中国土木工程集团公司与利比亚铁路总机构签订了《的黎波里—加迪尔角铁路项目共同实施合同实施协议》;中国石油天然气集团公司与利比亚国家石油公司签订了《中国石油天然气集团公司与利比亚国家石油公司开展合作的协议》。请注意,在这种协议中,涉及到战乱条款的,一般是不可抗力条款,即因战争、内乱或自然灾害造成履约不能的,双方互不赔偿。所以,我们一方面因利比亚这次战乱造成损失,可以向利比亚政府提出赔偿;另一方面,我们必须注意防范其他商人向中国企业提出违约赔偿。如果按原协议该履行,而现在又因战乱无法履行,应及时书面通知对方,提出不可抗力免责。
那么,中国在利投资方是否可以通过多边条约进行索赔呢?
目前,涉及国际投资索赔的多边条约主要是《解决国家与他国国民间投资争端公约》(以下简称ICSID公约)。该公约于1965年3月18日在华盛顿由世界银行主持制定,1966年10月14日生效。ICSID公约主要是一个程序性公约,为成员国以及其他成员国的国民间发生的投资争端提供调解和仲裁服务。也就是说,当外国投资者向东道国政府索赔不成,可以向ICSID申请调解或仲裁。但其前提条件是,该东道国是ICSID公约的缔约国。目前,我国已加入该公约,但利比亚尚没有加入。所以,通过ICSID解决中国企业与利比亚政府的纠纷也是难以实现的。
据悉,在利比亚的部分中国企业,向中国出口信用保险公司(简称“中国信保”)投了保。中国信保是目前我国惟一承办政策性出口信用保险业务的金融机构,成立于2001年12月。中国信保的主要任务是积极配合我国外交、外贸、产业、财政和金融等政策,通过政策性出口信用保险手段,支持货物、技术和服务等出口,特别是高科技、附加值大的机电产品等资本性货物出口,支持中国企业向海外投资,为企业开拓海外市场提供收汇风险保障。
中国信保的投资保险承保的险种包括:汇兑限制险、征收险、战争及政治暴乱险、政府违约险和承租人违约险。根据中国信保的规定,战争指投资所在国发生的战争、革命、暴动、内战、恐怖行为以及其他类似战争的行为。战争项下的保障范围包括因战争造成的项目企业有形财产的损失和因战争行为导致项目企业不能正常经营的损失。此次利比亚战乱符合其中的战争及政治暴乱险赔偿范围。所以凡在中国信保投保了的利比亚企业可以向中国信保提出理赔。
最后,中国企业的对外行为应当服从于我国的外交大局,充分相信我国政府。例如,这次我国政府为利比亚华侨的撤离,提供了充分的外交保护,深得民心。我们相信,在未来维护我国在外投资的企业合法权益过程中,我国政府仍然可以且一定能够继续发挥积极作用。
此次利比亚战乱,导致75家中国企业在该国价值数百亿的合同项目被迫停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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