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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01-06
二、2001年统一有限合伙法的具体规定
1.与1985年统一有限合伙法的不同之处
1985年的统一有限合伙法对于有限合伙人的义务没有进行明确规定。而最新的统一有限合伙法在305节a款和b款进行了明确的规定。对于普通合伙人的义务,最新的统一有限合伙法则完全吸收了1994年统一合伙法的规定,而1985年的统一有限合伙法采纳的却是1914年统一合伙法的规定。
根据2001年的统一有限合伙法。合伙人所负有的信义义务的范围取决于该合伙人是普通合伙人。还是有限合伙人。该法规定。普通合伙人和有限合伙人分别指的是有限合伙协议中所列明的普通合伙人和有限合伙人。因此,普通合伙人和有限合伙人的区分不是根据各自所起的作用不同,而是由合伙协议来确定的。换句话说。某一合伙人的权利和义务是由他的角色——普通合伙人还是有限合伙人决定的,而不是由他所起的作用——比如在一定情形下实际参与控制的多少来决定的。
同时。2001年的统一有限合伙法采取了统一合伙法的方式。规定即使合伙协议给予协议中所列明的有限合伙人参与合伙企业经营管理的实际权限。该有限合伙人仍然是有限合伙人。仍然承担作为一名有限合伙人的义务,不会因参与了企业经营管理而改变他的义务。同样的,如果合伙协议所列的普通合伙人根据协议只享有极为有限的管理权限,他仍然是一名普通合伙人。仍然要承担普通合伙人应当承担的信义义务。
2.具体内容
至于具体规定。尽管1994年统一合伙法关于信义义务和诚信公平交易义务的规定引起的争论是最多的,但是统一有限合伙法仍然照搬了统一合伙法的规定,2001年统一有限合伙法408节的规定可以说和统一合伙法4O4节的规定如出一辙。
根据该法规定,普通合伙人对有限合伙企业和其他合伙人负有忠实和注意(1oyaltyandco,rIe)的信义义务。在行使权利的过程中还负有诚信和公平交易的义务。有限合伙人的义务。规定的就很简单了:有限合伙人对合伙企业或者其他合伙人并不负有信义义务,只负有按照法律和合伙协议规定的诚信和公平交易的义务。统一有限合伙法之所以没有规定有限合伙人的信义义务是因为起草者认为有限合伙人由于其作为有限合伙人的地位,在企业的管理事务中扮演的角色有限。实际上,起草者在统一有限合伙法的评论中表达了这样一种看法:有限合伙企业是想建立有力的、明确的、集中的管理制度,投资者只是消极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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