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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非人类中心主义环境法学的疑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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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12-11

其次,人可能进行“非人”思考吗?杨通进先生认为,讨论人类中心主义与非人类中心主义必须分清言说的层次:认识论上的人类中心主义,即人所提出的任何环境道德都是根据人的思考得出的“属人道德”,是无法反对的,因为任何反对人类中心论的思想都是由人提出来的,都不可避免地带着人的烙印。生物学意义上的人类中心主义,即人把自己的生存发展放在第一位,是反对不了的。因为任何一种道德,如果不利于人的生存和延续,那么就失去了自己的依托。没有自由选择的地方不存在道德,在人的生存没有保障的情况下,道德更没有用武之地。任何道德都得为人的生存和延续让路。能反对的只能是价值论意义上的人类中心主义,即认为人是唯一道德主体和内在价值存在物,人的利益是道德原则的唯一相关因素的观点。因为只有在价值领域,人类才拥有选择的自由和可能。所以他认为,人类中心主义和非人类中心主义的辩论只有在价值论层面展开才有意义。杨先生的层次划分的确很有意义,但本文认为,就非人类中心主义而言,价值论与认识论实际上是无法分开的,因为非人类中心主义与其他伦理学说有着根本的不同:以往伦理学说都是在不触动认识论上的人类中心主义的前提下展开的(他们从没主张过“非人”思考,也就不涉及这种主张的可能性),而非人类中心主义恰恰是以推翻认识论上的人类中心主义为存在基础和论证前提的———只有“跳出人自身,以自然的立场进行思考、判断”存在事实上的可能性,非人类中心主义才有进行价值层面讨论的必要性。如果 “非人思考”本身就不可能实现,那么在价值层面讨论 “应不应该”就毫无意义。

而从环境伦理学的理论现状来看,非人类中心主义者实际上也并没有局限于价值层面的论证,原因很简单,没有认识论基础,非人类中心主义是不可能建立起来的。于是我们看到,环境伦理学者虽然作出的是自己的判断,但他们却从不认为这些判断是根据 “作为人的自己”的思考而得出的“属人”判断,而主张这些判断是超越人的立场、根据“自然”的思考得出的 “自然”的主张。在这里,“非人思想”是否可能就成为这种理论能否自圆其说、能否付诸实践的关键,而这一前提的虚假性是一个不容否认的事实:无论什么人,无论多么超然和高尚、提出的主张多么与“众”不同,其也只能是一种“人”的认识、“人”的主张,因为他是“人”,而不是“非人”。这正如列宁在《辨证唯物主义的认识论和经验批判主义的认识论》中所批评的那样,“凡是把自然界说成人的主宰的诗人和唯物主义者,都过于容易忘记,使他们惊叹的自然现象的秩序和复杂性,最低限度也像人本身的记忆和思想一样,是人的认识能力的产物。”

因此,非人类中心主义实际上是立基于虚假的认识论基础之上的。环境伦理学所谓种种“非人类”或者“自然”的主张,究其实质反映的是他们自己关于自然的特定理解,体现的是他们自己的意志,服从的是他们自己的需要———“满足他们的研究兴趣的需要、完成自己作为学者的本职工作的需要、证明他们对自然奥秘的领悟和对自然的伦理关切的需要、确证他们本质力量的需要。”尽管他们十分自信其主张符合自然的利益,但实际上这种“符合”既无法证实,又无法证伪。更何况,那些对人类认识“局限性”的种种指责,或者人与自然物同出一源的发现,又何尝不是借助各种科技手段和复杂理论体系所建立起来的“高级”的“人类认识”?最后,如果我们不顾“人不可能是非人”这一客观事而接受非人类中心主义思想,那在实践上将会陷入寸步难行的混乱之中:如果人可以超越自我而为自然代言,那么究竟哪些人的哪些主张能够真正代表自然的意愿?对必然出现的各种打着自然旗号但实质内容迥异的主张,谁能够、以何种标准做出最符合“非人”利益的判断并作出取舍?事实上,由于非人类中心主义者在为自然代言时有更多的“一厢情愿”,更容易从自我立场出发而忽视科学规律,导致“好心办坏事”。这种例子实践中并不少见。

一旦把非人类中心主义用于具体问题的解决,其谬误性体现得就更加充分。自然界存在的“非人”物种难以尽数,每个生物都在拼命自我发展,无时无刻不在进行生存竞争,如果人要照顾自然的利益、从自然物的角度处理问题,那到底是要优先照顾哪种自然物?比如,对于濒危物种或珍稀动物同普通物种之间的“争斗”,如果优先保护前者是否也违背了同为“非人自然物”的后者的利益呢。“物竞天择、适者生存”正是真正的自然法则,对这一规律的违反才会导致生态灾难。正如有学者形象指出的:“动物的行为本性是趋利避害,如果羚羊为了尽义务而自愿把自己送到狮子跟前请求品尝,而狮子却客气地谢绝,以实际行动维护羚羊的生存权力,那么这两个物种不用多久就都会‘自取灭亡’,也就谈不上生态系统的稳定和平衡了。”非人类中心主义的荒谬性在一些极端者的言论中表现的淋漓尽致。如西方有人坚定捍卫那些对人有百害而无一利的生命形式(如天花病毒)的权利;有人宁愿杀死一个人而不愿杀死一条蛇;有人认为杀死一个人并不比碾碎一个昆虫或拔除一颗植物犯有更大的道德错误;有些“坚定”分子甚至坚信作为生态系统中一股不健康的力量,人类必须被从地球有机体上割除掉。热衷于解放动物的学者辛格在著作中更是通过对所谓反“物种歧视主义”的“对利益的平等考虑”原则,得出了杀死大猩猩比杀死那些天生智障的人更可恶的结论。这些耸人听闻的观点,都是依非人类中心主义的内在逻辑展开的,它们充分表明,如果真把非人类中心主义付诸实践,将会带来何种可怕后果。

三、存在非人类中心主义的环境法律实践吗?

“法律主体非人化论者”经常援引西方历史上一些被认为是体现了非人类中心主义思想的法律实例作为证明自己主张的论据。在他们看来,把非人类中心主义运用于法律实践并非难事,而只是人们主观上愿不愿意“奉献”的问题。然而,他们所说的那些实例真的是非人类中心主义的实践吗?

在立法方面,最为学者们所津津乐道的,莫过于《德国民法典》第90条a款关于“动物不是物。它们由特别法加以保护”的规定,该条在一些学者看来,是以委婉的方式承认了动物的主体地位,因为物是客体,不是物就意味着不是客体,不是客体就是主体。但这种过于狭隘的解释,显然是忽略了:从语义上讲,客体的外延要大于物,非物的存在也可以是客体;从体系结构上看,该条被安排于与“物”并列的民法典第二章“物、动物”中,明显是被作为“客体”来对待;从实际效力上讲,该条在德国《野生动物保护法》对动物保护已有专门规定的情况下并无实际意义,而仅起到 “概念美容”效果。尤其是该条同时还明确规定“除另有其他规定外,对动物准用有关物的规定。”其实,对于该条的涵义,民法学界早有定论,其表达对动物的重视是真,但绝谈不上什么获得主体资格,有学者甚至认为,“这次德国基本法的修正内容也只是加强对动物的保护,实际上反而是强化了动物的法律物格地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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