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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境权热的冷思考:对环境权重要性的疑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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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12-11

四、如何看待环境权的本质及其对于我国的意义?

综合前面的分析,笔者认为,环境权实际上是环境法治萌芽阶段的产物,作为权利文化应对环境危机的本能反应,它反映了人们试图通过增设权利来解决环境问题的努力,但这种努力的结果,就目前来看,并不成功。而失败的根源,在于权利与愿望的本质差别:权利终究是要被纳入法律体系并通过具体制度来发挥作用的,不遵循基本的法理与规律,不考虑内容的确定性和操作可能性,无论多么强烈的愿望,也难以转化为真正的法律权利——即使被勉强写入立法,也只是一种口惠而实不至的虚化权利、纸面权利,难以发挥实际功效。

以往学界在讨论环境权问题时,由于先入为主地接受了环境权的应然性,因而总是把环境权的反对声音归结为落后、保守,甚少从法律现实性的角度考虑环境权本身的“是否可行”;更有人意识不到环境权的不被实践正说明环境权本身的“不可实践”,而想当然地把各种环境问题均归咎于环境权的不被实现,从而形成“越呼吁越低效,越低效越呼吁”的怪圈。可以说,秉此思路的环境权研究已经陷入一条自我循环的死胡同。

就我国而言,对环境权实在不必看得过重。不仅未必一定要创设什么私权性环境权,追求其司法化,力求使环境权字样出现在法官判决书中,好像非此不足以实现真正的环境法治;即使在宪法层面,也是有故欣然无亦喜。有固然可以将国家保护环境、保护人权的意图体现得更明确、更直接,但没有也不是什么大不了的问题。因为现行宪法在政府环境义务和保障公民权利方面已规定得颇为明确,〔27〕如果这些条款能够得到充分实现则完全可以达到保护环境和维护公民权益的效果。而如果学者们仍热衷于对新权利的抽象思考而疏于现实制度的建设,那么即使是那些早已为宪法所明文规定的传统权利,恐也难逃遭践踏的厄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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