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当前所在位置:首页 > 论文 > 法学论文 > 环境法论文

环境损害:环境法学的逻辑起点

编辑:

2013-12-11


    黑格尔把“纯有”作为哲学的逻辑起点,他的“圆圈”观虽然具有唯心主义的神秘色彩和片面性,但其辩证法思想却为马克思所继承。马克思在确定《资本论》的逻辑起点时批判地吸收了黑格尔关于逻辑起点理论中的合理因素。他把商品作为《资本论》的逻辑起点。(对马克思的选择与黑格尔哲学之间的关系,列宁有深刻的认识。他说“不钻研和不理解黑格尔的全部逻辑学,就不能完全理解马克思的《资本论》,特别是它的第一章”。(见:列宁.列宁全集:38卷[M].北京:人民出版社,1960:191.))
    从马克思的相关论述中我们可以看出在确定逻辑起点所遵循的原则以及逻辑起点的意义上唯物辩证法对黑格尔唯心辩证法的扬弃。对于确定逻辑起点所应遵循的原则,马克思与黑格尔持相同的观点。他认为,逻辑起点必须是整个研究对象中最简单、最普遍的东西,也就是通过对客体的具体分析所达到的最简单、最抽象的规定。他指出:“对资产阶级社会来说,劳动产品的商品形式,或商品的价值形式,就是经济的细胞形式。”[4]“商品形式是资产阶级生产的最一般的和最不发达的形式”[5],“资本主义生产方式占统治地位的社会的财富,表现为‘庞大的商品堆积’,单个的商品表现为这种财富的元素形式”。正因为如此,马克思的研究才从分析“商品”开始[5]47。马克思还进一步阐述了以一定逻辑起点为中心的 “思维行程”。他在《〈政治经济学批判〉导言》中明确区分了

环境损害:环境法学的逻辑起点就为朋友们整理到此,希望可以帮到朋友们! 

相关推荐:法史学之农民起义问题的视角

文献批评与理论构建_法史学论文

标签:环境法论文

免责声明

精品学习网(51edu.com)在建设过程中引用了互联网上的一些信息资源并对有明确来源的信息注明了出处,版权归原作者及原网站所有,如果您对本站信息资源版权的归属问题存有异议,请您致信qinquan#51edu.com(将#换成@),我们会立即做出答复并及时解决。如果您认为本站有侵犯您权益的行为,请通知我们,我们一定根据实际情况及时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