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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绿色零售法律探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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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02-21

首先,如前所述,已有的绿色市场认证、农副产品绿色零售市场标准并不是真正环境保护理念下的绿色零售企业标准,因此建立绿色零售企业标准便显得尤为重要。零售企业绿色化在于其采取绿色经营方式,即在经营中节能减排、降低能耗,绿色零售企业的标准应以零售企业节能减排的标准为主。因此首要的是建立健全节能标准体系。节能减排标准是衡量节能减排成果的重要指标,是通过制定特定的规则,对个人和组织的行为进行限制与调控,[11]因而也是技术性法规,具有严谨的科学性和权威性。我国 2007 年修订的《节约能源法》规定国务院标准化主管部门和国务院有关部门依法组织制定并适时修订有关节能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建立健全节能标准体系。在健全的节能标准体系上,才可能兼顾零售企业的特殊个性,制定出符合零售业实际且具有可操作性的绿色零售企业标准。完善节能减排计量监督、考核评价体系也是制定绿色零售企业标准的重要依靠,应在国务院《节能减排统计、监测及考核实施方案和办法》基础上,制定零售业节能减排目标及监测评估制度,以保证其标准的科学性和真实性。

其次,完善绿色产品标准规范。虽然大多数绿色标准是自愿申请认证而非强制性标准,但无论从市场秩序还是环境保护角度看,科学、公正的标准都是基础。我国关于标准的法律规范是 1988 年发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和 1990 年颁布的《标准化法实施条例》,然而该法律法规早已滞后于科技与经济发展,大多强制性标准都存在着严重脱离现实的情况,自愿性标准更是如此。因此,当务之急是修订标准化法,不仅应将规范强制性标准,也应将与人们生活及环境保护紧密相关的绿色标准纳入规范。其一,应对现行的《标准化法》中标准的划分作出调整。与 WTO/TBT 协议中对标准划分为技术法规[12]和标准的内容不同,我国在《标准化法》中将标准按属性分为强制性标准和推荐性标准,对于大多自愿申请、认证的绿色标准而言,这一划分没有表明绿色标准的定位,绿色标准既非强制性也非推荐性标准,自然难在规范范围之内。因此,按照 WTO/TBT 协议将其划分为技术法规和标准是科学地规范绿色标准的前提。其二,我国《标准化法》及《标准化法实施条例》中基本上是对于强制性标准的管理规则,从标准化工作的管理、标准的制定到标准的实施和监督都是从强制性标准角度出发的,因此只有在修订时增加相关绿色标准的内容,诸如确定绿色标准的制定主体,明确行业协会、学术团体、科研机构及相关利益方在制定中的权利与责任,确定非强制标准实施及监督主体等内容,才可能高屋建瓴地对绿色标准进行把握,确保其科学性及公正性。另外,要在《标准化法》指导下完善具体的绿色标准制定,如确认标准制定的公众参与原则,确保独立第三方与相关利益方的参与和平衡,确保标准的公正性和权威性;同时,要规定标准的复审期,保证绿色标准与科技发展的同步性等。

第二,制定或完善绿色标志认证及使用、监管的法律制度。

认证,按照国际标准化组织(ISO)的定义,是指由国家认可的认证机构证明一个组织的产品、服务、管理体系符合相关标准、技术规范(TS)或其强制性要求的合格评定活动。针对市场上绿色产品认证繁多的状况,笔者认为应该淘汰或合并一些相近的认证,当然因为其中涉及巨大的利益问题,显然需要经过各方力量博弈这样一个漫长的过程,因此,现阶段应着重于制定或完善相关制度,特别是对《认证认可条例》作出完善。首先,要提高其规范层级。认证在我国是朝阳产业,存在巨大利益,2006 年 8 月 29 日,国家认监委主任孙大伟在一次会议上表示,我国认证机构颁发的证书总数和获证的各类组织总数连续三年位居世界第一。巨大的潜在利益曾经使得很多国际认证机构纷纷抢滩中国,国内的各种认证机构更是如雨后春笋地出现,而其中又牵扯到不同部门利益,认证的重要性和复杂性要求有更高层级的法律加以规范,行政法规在效力上难以维持认证行业的正常秩序,因此应尽早地以《认证认可法》的形式予以完善。其次,通过立法提高认证机构的准入门槛,最大限度地保证其专业程度,并加强监督管理,制定《认证认可法实施细则》细化监督程序和内容以及法律责任,确保相关法律规定的可操作性。

此外,绿色标志使用、监管的法律规范可以借鉴美国等国建立的绿色营销规范。因为绿色零售从属于绿色营销这个大的概念,除了“零售”这一个性行为需要有针对性的规定外,其余仍在绿色营销规范调整范围内。美国各州对绿色与商业的融合多有规范,如纽约制定有“环境营销法”,加利福尼亚则制定了“环境广告法”,以法律形式确保环境保护不为商家出于利益考虑而滥用。在联邦层面,美国联邦贸易委员会制定了“FTC 绿色指南”,这份指南供销售者参考使用,帮助商家确保他们所做的绿色声称是正确和属实的,目的是防止欺诈,以保护消费者。虽然大多数法令都是出于维护正常商业秩序,防止假借绿色之名的滥用或欺诈,但在客观上也是有利于实现环境保护目的的。环境保护与商业结合是社会发展大趋势,绿色营销是重要的营销手段,因此,有的放矢地制定环境营销法将有助于二者的结合,直面并有效解决其中出现的问题。

第三,建立健全引导、扶持的绿色零售持法律制度。

法律对绿色零售的引导和扶持主要体现在对绿色商品的经营引导及对零售企业节能减排的扶持上。

我国商务部对于绿色零售的关注在于其节能减排方面,要求重点抓好营业面积在10000 平米上的大型超市、百货店、专卖店的节能降耗工作。这个思路同样可以体现在绿色商品的提供上。如韩国通过的《购买促进法》修订案规定,凡面积在 3000 平方米以上的仓储型商场、百货商店、购物中心等大型商店和农、水产品综合流通中心,都必须设置和经营环保型商品和再生利用商品专门柜台,违反者处以 300 万韩元以下的罚款。[13]这便是以法律形式明确对零售企业作出要求,进一步强化了绿色商品销售的法律引导力度。笔者认为,以法律责任形式明确一定规模零售企业绿色零售的责任的思路,在以市场为主体的零售业绿化中有积极作用,它可以在保证市场化的前提下解决市场失灵所带来的一些问题,从而引导绿色商品的销售,同样也为绿色商品保证了销售场所。因此,笔者认为我国可以制定专门立法对零售企业的绿色销售予以引导,并且对特定的人群如大型企业的日常购买作出规定。

此外,节能是一个庞大的系统工程,前期投入大而回收进程慢,针对绿色零售发展中零售企业的资金瓶颈,政府的扶持与激励至关重要。因此必须尽早建立针对零售业绿色经营的激励制度,如建立绿色零售节能减排奖励基金、节能设备税收减免或优惠政策、专项的节能改造财政补贴等一系列制度,从而扶持和引导以市场为导向、企业为主体的节能机制的形成。

政府除直接对零售企业的绿色经营方式予以补贴、优惠外,对合同能源管理这一类新型节能机制的扶持也是促进绿色零售业发展的必要举措。合同能源管理(EPC)发展于西方发达国家,是一种基于市场运作的全新的节能投资服务管理机制,由 EPC 公司先行承担节能实施的资金、技术及风险,客户见到节能效益后,双方再共同分享节能成果。据调查,多达 53.5%的零售企业希望采取合同能源管理方式;32.6%的企业希望有政府补帖,由企业、政府、经营户相结合,或与厂家共同承担等其他方式;只有 10.5%的企业考虑全部由企业承担节能费用。事实上,目前节能资金多是由企业自行投资,鲜有其他融资渠道。因此,对于大多数中小企业而言,节能减排是具有一定难度的事情,这种机制对于资金紧张的广大中小企业来说意义重大。但是 EPC 公司自身发展也存在着缺陷,EPC 公司先行承担了节能的资金、技术和风险,在出现资金周转问题或融资困难时自身都难以为继。因此政府对于合同能源管理的扶持也是保证绿色零售的节能减排的重要机制。2010年 4 月,国务院发布了《关于加快推行合同能源管理促进节能服务产业发展的意见》,而在 2011 年 2 月,财政部、国税总局联合下发通知,对节能服务公司实施合同能源管理项目涉及的增值税、营业税和企业所得税给予政策优惠。[14]

我们希望这一系列的优惠措施能够用法律、法规等较高层级的规范形式确认下来。因为“政策的特点表现为导向性,而不是强制性,学术界称之为‘软法’”。[15]而这种“软法”一则存在不稳定性和非连续性,二则不具有强制性。因此,只有将之法律化才可能最大程度地扶持对合同能源管理模式的运用,从而支持绿色零售。

 

小编为您准备的绿色零售法律探究,希望可以帮到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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