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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重构矿产企业环境民事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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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03-19

在矿业环境领域,相毗邻的环境相邻权是现代环境保护规定和传统相邻权的创新性结合,是基于环境保护和利用的客观要求而形成的相邻关系。矿业环境相邻,不再是严格的土地相毗邻,而主要是基于环境的生物性、地理上的整体性环境影响 “相邻”,才能适应时代发展的要求。矿业环境权的 “相邻”,必须对通风、采光之类的传统相邻予以扩大,传统的直接相邻不是主要部分,而应以邻近、附近等相邻为主体。德国物权理论认为,“相邻法不仅适用于直接相邻的不动产关系。同时,远距离的不动产也可能受相邻法的调整”。当然,远距离的影响范围也不能无限度的扩大: 应以相邻双方能否通过面对面的直接谈判并能订立契约为主要标准,能不计较成本所订立的契约是私人行使请求权的依据;因搭便车、谈判成本很高、私人不能行使请求权的远距离影响不能列入相邻关系。在此,矿业相邻关系的确立与成员环境权私人性的认定是相吻合的。在矿业环境相邻关系中,矿山企业环境权行使与众多相邻对方处于矿业社区之内。

2 矿山企业环境民事义务的起源

界定矿业开发利用环境的民事权利,目的是为了明晰权利行使的义务。矿山企业既要为自己行使权利,也要为他人、为社会以及为可持续发展而履行应当的义务。义务的目的在于为矿山企业提供行为模式,其主要功能在于指引。但对于矿山企业利用环境权的义务而言,首要问题是明确义务的起源,让矿山企业懂得为什么要履行义务。在现有矿业制度下,矿产资源资源开采所带来的利益属于企业投入和开发的收入,似乎与当地居民的支持没有直接关系。矿山企业可以不对矿业社区履行义务,反而给当地留下了环境治理成本。矿山企业的利益并未包括产生利益的全部成本,而让部分成本由矿业社区承担。一部分人的非生产性收入,是建立在他人意外承担成本的基础上的这种现象,在经济学中称为 “负外部性”。其根本原因,在于矿山企业行使权利的同时未履行相应的义务,而让他人为矿山企业承担了义务。主体权利与义务相脱离的不公平现象

以上即是重构矿产企业环境民事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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