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当前所在位置:首页 > 论文 > 法学论文 > 环境法论文

关于生态补偿法律制度的现状与完善策略

编辑:

2014-06-04

二、经济手段的缺位。在我国的生态补偿模式中,政府补偿是主体模式。作为一种行政补偿,政府补偿模式属于宏观上的操作层面,带有强制性的、体系性的特征,难以体现补偿的激励作用。“在很多场合下,政府看似合理的行动有时是鼓励低效能的,而这些低效能又反过来又会引起环境的毁坏。” 因此不利于保护整体的生态环境资源。与之相对比,利用经济手段,在法律法规的范围内,在生态补偿中征收生态补偿税、费,并建立市场交易模式,如排污权和水资源交易模式等,形式灵活,可以克服政府补偿的一些不足。但是目前经济手段并没有正式启动,没能成为我国生态补偿的主要手段。另外,在法律法规的不完善和经济手段的缺位之外,资金问题也是困扰生态补偿的一大问题,主要体现在资金来源单一、生态补偿资金监督管理不到位、资金使用的透明度过低等方面。

我国生态补偿法律制度的完善策略探讨

生态补偿法律体系的构建。首先要在宪法中确定生态补偿法律体系。举例来讲,《宪法》规定:“国家可以对土地征收或者征用并补偿。” “国家可以依照法律规定对公民的私有财产实行征收并补偿。”可见此处仅仅针对被征用的土地进行了补偿的规定,却缺少生态补偿的规定。其次,要积极完善环境保护法以及其他自然资源法律法规。目前我国的《环境保护法》重点在于污染防治,无法适应环境保护的需要,因此应当对其进行必要的补充和修订,使得生态补偿确定为环境保护的基本制度。而《森林法》、《草原法》等大部分环境单行法律并未涵盖生态补偿问题,需要进一步细化完善。第三,地方生态环境法规也要进行进一步的完善,使其能够针对当地的环境问题与经济发展水平,制定具体的生态补偿实施办法和程序,使得各地在生态补偿时有法可依。财政转移支付制度的完善。我国现有的财政转移支付制度已经取得了一定的成效,但是还存在一些不尽人意的地方,需要进行进一步的完善。首先要积极推进生态补偿的财政投入,这对于生态补偿制度的建设将会起到积极的作用。与其他国家相比,我国财政收入与GDP的比值偏低,赵建林在其《生态补偿法律制度研究》中所作的研究结论是:“生态补偿财政支付在全国环境投资中所占的比重很小且不到GDP的1%,而根据国际经验,当治理环境污染的资金占GDP的1%-5%之间可以控制环境污染恶化的趋势,当该比例达到2%-3%时,环境质量可以有所改善。”由此可见,只有不断地进行资金的投入,才能保证改善环境的措施得到良好执行。此外,要对财政转移支付的模式进行优化。我国目前的的财政转移支付模式属于“中央——地方”的纵向式,缺乏区域间的横向财政转移。这就导致进一步扩大了地区之间差距,生态环境整体恶化。横向财政转移模式的目的是推进不同地区之间经济的平衡发展与责任的协调,使生态补偿工作更好的进行。

建立生态补偿费制度。生态补偿费是用于保护、恢复开发利用过程中造成的自然生态环境破坏的费用。联合国早在1992年就发表了《里约环境与发展宣言》以及《二十一世纪议程》,而我国也签署了联合国《气候变化框架公约》和《生物多样性公约》。这些举措都为建立生态补偿费制度法指明了方向,但是直到目前,我国依然缺乏一部统一的法律来对生态环境补偿费进行明确。《九五计划和远景目标纲要》中指出:“要依法大力保护并合理开发利用土地、水、森林、草原、矿产和生物等自然资源,千方百计减少浪费。尽快完善自然资源有偿使用制度和价格体系,建立资源更新的经济补偿机制。”目前,我国只有《森林法》涉及到生态效益补偿,但是对具体资金事项未作规定。《草原法》也没有体现出生态价值的补偿。因此,应该积极推进建立生态补偿费的法律法规,将生态补偿费的实施细则作出明确的规定,并严格监督生态补偿费的管理与使用。

建立生态税制度。生态税体系对于我国的重要性是不言而喻的。随着污染问题日益严重,我国开始重视环境保护,但是一直到目前,我国在具体的实践中还是缺少环境税。这就导致难以体现我国资源的生态价值,无法从根本上遏制环境的恶化。建立生态税制度,对于我国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具有重要的意义。而根据我国的经济发展和实际国情,生态税制度应该涵盖环境污染税的开征、征收范围的扩大、优化资源税的计税方法和税率,并对环保产业实行税收优惠政策。

相关推荐

关于矿业环境维护及其治理之研究  

标签:环境法论文

免责声明

精品学习网(51edu.com)在建设过程中引用了互联网上的一些信息资源并对有明确来源的信息注明了出处,版权归原作者及原网站所有,如果您对本站信息资源版权的归属问题存有异议,请您致信qinquan#51edu.com(将#换成@),我们会立即做出答复并及时解决。如果您认为本站有侵犯您权益的行为,请通知我们,我们一定根据实际情况及时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