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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08-13
4.环境侵权当事人双方协商环境侵权的双方当事协商,是指双方本着平等、友善的态度和实事求是的精神,就有关纠纷的解决自行达成一致意见,并自觉履行各自约定的义务。其最大特点是双方当事人之间自行达成共识,无须第三人从中调停、仲裁或裁判。适用双方当事人通过协商解决环境侵权纠纷,一股是在环境侵权损害事实清楚,加害方承担责任主动、诚恳,受害方的要求也比较实事求是和合理的情况下。双方当事人通过自行协商解决环境侵权纠纷案件,必须遵守法律的规定,不得违反社会公共利益和善良风俗。
由于协商达成的共识,主要靠双方当事人自觉履行各自应尽的义务,无外在强制性,因而其缺点就在于由于协商达成的协议没有强制性,其往往具有不确定性。但其优点也正是源于协商是出于双方当事人之问解决争端的诚意,双方在自愿、平等、友善的基础上弄清事实,分清责任,达成协议,作出双方满意的处理,既能有效解决问题,又不伤害双方的感情,既发展经济,又保护好公民环境权利的目的。
5.环境侵权仲裁环境侵权仲裁是指双方当事人根据预先约定或事后达成的仲裁协议,将双方之间的民事纠纷提交有关的仲裁机构进行裁决的一种解决民事纷争的方式。当事人双方一旦达成仲裁协议,请求仲裁机构进行裁决,则仲裁机构的裁决就具有拘束双方的效力,其效果就如同法院判决一样确定,当事人非有法定情形,不得申请撤销裁决,必须服从。裁决作出后,当事人之间就同一纠纷,再申请仲裁或向法院起诉的,仲裁委员会或法院将不予受理。
仲裁的优点与诉讼相比尤其突出,仲裁具有极大的灵活性和便利性。由于双方当事人有权选择仲裁机构,有权选择仲裁员,有权协议约定仲裁程序等,因此,仲裁更能得到当事人的信任,可以避免许多繁琐程序。并且,仲裁程序简化、仲裁期间的缩短以及裁决的快速,大大降低了解决有关争议的费用。仲裁这种方式运用到环境侵权案件的处理中具有迅速、经济等特点和优势,因而其有利于及时而公平地解决各种纠纷,维护受害者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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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签:环境法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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