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谈民法视域下的环境侵权职责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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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12-11

对于因果关系的认定在任何侵权案件中都占据着举足轻重的地位。在环境侵权案件中,因果关系的认定体现的尤为明显,无论是在任何国家地区的任何理论,任何司法实践中,在整个侵权案件的诉讼过程中,因果关系都是不可或缺的要件之一。因果关系是“个人对自己行为负责”的必然逻辑结果,即“一个人要为并且只为自己的行为结果负责,而不能为他人行为之结果负责,亦不能使他人为自己的行为之结果负责。”因果关系具有连接加害人行为和受害人损失之间的连接作用,只有明确了因果关系,才能正确的将受害人的损失转接到加害人之上,进而在无论是社会正义还是在个人心理需求上,满足人们对于道德的期待和正义的追求。

其次,在我国2010年开始实施的《侵权责任法》,对于环境侵权的归责原则,采用的是无过错规则原则,这对于侵权法是一个巨大的进步,那么包括了我国在内的绝大部分国家都采用的是无过错归责原则,那么在无过错归责原则之中,因果关系则成为了责任认定的重中之重,焦点中的焦点。“不考虑有无过错,只考虑有无因果关系”,使得因果关系在环境侵权责任的认定中变得复杂和重要。

最后,环境对于人类来说,其无可替代性是毋庸置疑的,相对于其他影响和范围都仅限定在某两个或某几个当事人之间的普通侵权案件,环境污染侵权案件的影响范围可能更为广泛,受到损害的一方可能是某一大部分群体。环境一旦遭受污染,影响和损害将是巨大的,相比传统的侵权案件,它具有更多的价值因素,而因果关系恰恰是环境侵权中所必须要慎重并且仔细的对待,以达到维护社会稳定和保障受害人合法权益和社会公平的目的。

传统因果关系认定无法适用现代社会的环境污染侵权案件而因果关系推定理论更加适合取而代之。编辑老师为大家整理了谈民法视域下的环境侵权职责,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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