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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保护离婚妇女合法权益

编辑:sx_wangha

2013-12-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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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为什么离婚案件中妇女的合法权益容易受到伤害?

  (一)离婚案件中妇女认知能力较低

  离婚案件中,妇女文化水平较低,法律意识淡薄且诉讼能力较差,又习惯于把矛盾交给法院,让法官主动调查取证,作出裁决。虽经人民法院风险告知“谁主张、谁举证”,却不懂得用法律武器保护个人合法权益,不懂得如何行使自己的诉讼权利,导致在诉讼中处于劣势。即使提供了相关证据,又仅仅是证人证言,证人未出庭作证,证据证明力不高,法官不予采信。法庭审判活动中,法庭辩论偏离了案件焦点纠缠于细枝末节,不能准确表达个人意见影响了个人权利的主张。

  (二)财产分割是离婚案件的焦点和难点

  离婚案件作为复合之诉,包括人身权利和财产权利,而婚后共同财产的分割在离婚案件中也显得尤为重要1、“谁主张、谁举证”原则不利于妇女财产权 的保护财产分割中举证难,债权、债务难以认定,是财产分割的突出问题。中国传统的“男主外,女主内”家庭模式在小城镇、农村普遍存在。为了男方外面的事业,女方放弃外出挣钱的机会,安心在家照顾老人、孩子。而对男方收入及财产经营状况毫不知情。一旦男方提出离婚,女方只能就现有的房产、物质进行分割,无 法就婚后男方在外财产状况提出相关证据。即使女方想方设法转移财产,出具虚假的借条,由于女方未能提供相反的证据予以反驳,致使离婚案件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对于女方,财产越来越少,“共同债务”却是越来越多。而且由于女方当事人未能提供共同财产的证据,其主张不会得到法院的支持,导致事实上不公正的家庭 财产分割,存在合法不合理现像2、妇女财产补偿权利未予保护。婚姻法第四十条规定“一方因抚育子女、照料老人、协助另一方工作等作出较多义务的,离婚时有权向另一方请求补偿,另一方应当给予补偿”,在实际生活中,男人外出务工挣钱,女人在家照顾老人、孩子现象普遍存在。一旦男方提出离婚,女方即处于被动地 位,基于此,在判决双方离婚时,法官可行使自由裁量权对女方该补偿权予以充分考虑。

  (三)过错损害赔偿较难

  婚姻法第四十六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一)重婚的;(二)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三)实施家庭暴 力的;(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就此,法律规定的较为具体,但在审判实践中就男方重婚、婚外同居的事实如何认定,妇女举证有很大困难,认定重婚要有公安机关相关证明,婚外同居行为被社会所唾弃,多数男方为顾及自身地位、荣誉异常隐蔽,现行法律对证据证明力要求非常高,排除了未经当事人同意偷拍、偷录的音像资料效力。而知情的证人碍于情面,不愿意出庭作证。即使法官内心确信一方当事人与他人有婚外同居事实,限于缺乏证据而难以认定,妇女亦不能得到相应赔偿。其次,实践中,有的当事人“第三者”并不固定,有的是“通奸”行为,有的属于“姘居”,有的虽未“持续稳定”共同居住,但与婚外异性经常保持不正当关系,沾污了婚姻的清洁性,理应受到道德和法律的双重制裁。由于法律及相关司法解释范围过窄,法官无法对当事人以上行为给予法律制裁,妇女作为一方受害人, 不能就此获得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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