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sx_wangha
2013-12-11
精品学习网论文频道一路陪伴考生编写大小论文,其中有开心也有失落。在此,小编又为朋友编辑了“离婚时无过错方应否给予丧失劳动能力的过错方适当帮助”,希望朋友们可以用得着!
1996年6月起,由于刘某经常在外参与赌博,为此夫妻双方产生矛盾。同年12月,李某发现刘某有外遇,夫妻间遂发生争吵。刘某作出书面保证,承诺此后不再与第三者往来,并请求李某谅解。2001年9月26日,刘某因驾驶摩托车发生车祸跌伤致残。
在刘某住院治疗期间,李某查阅刘某1998年、1999年的日记时,发现刘某又有作风不轨行为,遂引起夫妻矛盾激化。2002年3月12日,李某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与刘某离婚。经刘某申请,法医对其劳动能力及生活自理能力作出鉴定结论:“被鉴定人刘某颅内血肿术后、脑外伤后综合症诊断成立,目前已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及生活自理能力。”法院经审理,判决驳回李某要求离婚的诉讼请求。之后,刘某被接回其父母处居住,双方分居生活至今,互不履行夫妻义务。
2003年7月29日,李某再次起诉要求与刘某离婚。
被告刘某辩称,我现在丧失了劳动能力和生活自理能力,无经济来源、生活困难,故李某应当依法给予我经济帮助。
[争议]
在法院审理过程中,对李某与刘某离婚以及所生一子的抚育等问题均无争议,但对李某是否应当给予刘某经济帮助却存在两种截然不同的意见:
第一种意见认为,李某与刘某婚姻基础及婚后较长时间夫妻感情较好,但刘某不珍惜夫妻感情,先后有赌博、外遇等不良行为,造成夫妻感情逐渐淡漠。期间,刘某作出书面保证后,李某曾给予谅解,但刘某仍未能改正,继续与异性保持不正当关系,给李某心灵造成了伤害,夫妻感情逐渐恶化。造成双方夫妻感情彻底破裂的责任完全在于刘某。刘某虽因车祸致残,目前无经济收入,但鉴于其有重大过错,故对于其要求李某给予经济帮助的主张不予支持。
第二种意见认为,刘某虽然有重大过错,但由于刘某目前无生活自理能力,且无经济来源,生活困难,因此,为了能够妥善安置其生活,根据我国婚姻法的相关规定,应由李某酌情给予刘某一定的经济帮助,数额则应当结合李某个人的给付能力、当地平均生活水平等因素综合考虑,酌情确定。
[评析]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四十二条规定:夫妻离婚时,如一方生活困难,另一方应从其住房等个人财产中给予适当帮助。具体办法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可见,在夫妻离婚时,如果一方存在生活困难的情形,那么另一方应当给予适当的经济帮助,而且可以采取双方协商的方式。在协商不成时则由人民法院判决。
标签:婚姻法论文
精品学习网(51edu.com)在建设过程中引用了互联网上的一些信息资源并对有明确来源的信息注明了出处,版权归原作者及原网站所有,如果您对本站信息资源版权的归属问题存有异议,请您致信qinquan#51edu.com(将#换成@),我们会立即做出答复并及时解决。如果您认为本站有侵犯您权益的行为,请通知我们,我们一定根据实际情况及时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