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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转型期对夫妻财产制度的再探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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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12-11

  (四)对于夫妻债务清偿债权人利益保护问题未作出明确规定

  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债务清偿问题是夫妻财产制的重要内容。修改后的我国《婚姻法》对夫妻个人债务的承担、对共同债务的清偿责任、双方离婚时的债务分担和债权人合法利益保护等问题未作出相应地规定,是我国婚姻家庭制度的立法缺陷。

  一是对夫妻个人债务的承担未明确规定。《婚姻法》第19条第3款规定了夫妻约定财产各自所有时,各自所负债务,他人知道约定的,各自清偿。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夫妻个人债务如何清偿,法律没有明确规定。如果说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夫妻个人债务由个人偿还,对债权人而言利益难于得到保护。因为婚姻法虽然规定了约定财产制、个人特有财产制,但婚后所得共同财产制仍占大多数,夫妻个人财产仍然有限,而夫妻共同财产只有在离婚或一方死亡时才能分割,变成个人财产。这样,在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无法偿还个人债务时,虽然另有夫妻共同财产,但只要夫妻关系存续下去,债权人就无法要求以夫妻共同财产来清偿夫妻个人债务,这显然不合情理。然而,要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以夫妻共同财产来清偿夫妻个人债务,却又没有明确的法律依据。

社会转型期对夫妻财产制度的再探讨就为朋友们整理到此,希望可以帮到朋友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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