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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02-21
私生现象如此等等,不胜枚举。其危害性也是多方面的。为了妥善处理私生子女问题,同时减少这种现象的发生,笔者主张对私生者的处理要与对私生子女的保护结合起来。力争做到既不损害私生子女的合法权益,又能够有力地制止非婚生现象。所以笔者希望未来的立法,一方面要对私生男女双方有一定的制裁(预防非婚生或避免单亲抚养),比如说以计划外生育罚款(坚持婚内生育制)处罚婚前同居生育,或以损害赔偿处罚通奸姘居生育者。这种通奸生育不仅侵害了夫妻名誉权、夫妻共同生育权,而且侵害了夫妻计划生育权。四川省曾发生与他人通奸超生处罚本夫的事情。还有因妻子与他人通奸生育而合法夫妻不能合法生育,只有“超生”(事实上并未超生)的事情。因而,必须对此加以处罚。另一方面,我国未来的立法应该确立私生准正、认领、强制认领的法律制度以全面保护子女的合法权益(对非婚生子女的认领问题,学者们已多有论述,在此不作分析)。
小编为您准备的非婚生子女法律地位的思考,希望可以帮到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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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签:婚姻法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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