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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读送婚姻法下乡后的思考论文

编辑:sx_yangk

2014-12-12

从上世纪三四十年代中国共产党建立抗日根据地到八十年代初农村人民公社解体,中国社会发生了一系列翻天覆地的变化,中国历史见证了一段特殊时期,详细内容请看下文浅读送婚姻法下乡后的思考

所谓“集体化时代”,即指从抗日战争时期根据地建立互助组到农村人民公社解体之间的特殊历史时期。 在这一时期,中国面临着建立新的社会制度、社会结构以及社会秩序的问题,如何将新的社会制度适用社会结构进而形成新的社会秩序是这一时期最迫切和最重要的问题,而建国初期(1950一1953)是中国社会从传统走向现代的过渡时期,社会制度、社会生活发生深刻的变革。其中最具代表性的便是1950年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在建国初期的贯彻实施过程,在这一过程中我们可以很好地发现作为新的社会制度的婚姻法是如何进入被改造后社会结构(新中国的成立)中去并建立新的社会秩序的。然而,由于习惯的力量,这个新的社会结构还保存着传统,因而新婚姻法在这样新旧杂揉的社会结构中发挥作用的过程其实也是巩固新的社会结构从而建构新社会秩序的过程。这样,便产生了一系列问题:1950年婚姻法如何贯彻到群众的日常生活中?作为贯彻推动者的中国共产党运用了怎样的方法?干部和群众对通过强力贯彻的新婚姻法的接受程度如何?新婚姻法在多大程度得到了贯彻?这些正是本文致力于解决的问题。社会学主要研究社会何以良性运行,发挥不同功能的社会结构如何有效组织,社会制度对于社会结构的影响何在这一系列关乎宏观的问题。因而不管是从个体行动出发的韦伯还是从社会事实的角度理解社会的涂尔干,不管是符号互动论者眼中的“情境”还是冲突论中的“社会安全阀”,社会学的各个理论流派都是从自己的角度通过研究和思考得出了自己关于社会如何得以正常运行的结论。

国外研究成果

国外对1950年贯彻婚姻法的研究较少,但对与婚姻有关的研究值得关注。JohnW.Engel在《新中国的婚姻:一部新婚姻法的分析》一文中分析了新法律与旧传统的不同点,他认为“传统的婚姻与其说是个体的结合不如说是家庭的结合;对象的选择不是建立在吸引和爱情的基础上,而是建立在需要和价值基础之上的;婚姻的安排通常涉及到谈判或者由男方提供的礼物或珠宝等。”“1950年婚姻法的目标是破坏所有旧制度的家庭革命和建立以新法律和新道德为基础的新型关系。”P.VETemi.在《1949年中国婚姻法》一文中认为新旧法律在道德上存在着本质的不同。他指出,“传统社会中婚姻被认为是完全私人的事情,除了涉及到的当事人外没有任何人对此感兴趣。 为了使结婚合法化,新娘新郎站在公共的场所由证人在场证明,并签一个婚姻承诺书,两个人就可以在一起生活了,不需要在婚姻合同上进行登记。而新婚姻法要求进行登记。”在财产方面,新婚姻法规定离婚时妇女的财产归还妇女,男子的财产不得不被分开。 KayAnnJohnson在《中国的妇女、家庭和农民变革》的第三章《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家庭变革1950—1953》中从四个部分展开研究,即家庭变革的政治、土地改革与妇女权力、1950年婚姻法:一般性的对抗和组织的忽视和1953年婚姻法运动。作者认为,虽然在二十世纪四十年代,中国共产党已经关注到妇女的权力,但是并没有得到实质性的进展。以至于在二十世纪五十年代初期,中国共产党不惜冒着男权主义支持者们对抗的风险,开始将更大的政治关注投向家庭结构、关系和习俗的改变上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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