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怎么保护离婚妇女合法权益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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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09-16

(三)过错损害赔偿较难

婚姻法第四十六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一)重婚的;(二)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三)实施家庭暴 力的;(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就此,法律规定的较为具体,但在审判实践中就男方重婚、婚外同居的事实如何认定,妇女举证有很大困难,认定重婚要有公安机关相关证明,婚外同居行为被社会所唾弃,多数男方为顾及自身地位、荣誉异常隐蔽,现行法律对证据证明力要求非常高,排除了未经当事人同意偷拍、偷录的音像资料效力。而知情的证人碍于情面,不愿意出庭作证。即使法官内心确信一方当事人与他人有婚外同居事实,限于缺乏证据而难以认定,妇女亦不能得到相应赔偿。其次,实践中,有的当事人“第三者”并不固定,有的是“通奸”行为,有的属于“姘居”,有的虽未“持续稳定”共同居住,但与婚外异性经常保持不正当关系,沾污了婚姻的清洁性,理应受到道德和法律的双重制裁。由于法律及相关司法解释范围过窄,法官无法对当事人以上行为给予法律制裁,妇女作为一方受害人, 不能就此获得赔偿。

编辑老师为大家整理了怎么保护离婚妇女合法权益,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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