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当前所在位置:

经济法对于维护社会公共利益的意义

2013-08-26

可以理解,在政府财力不足的情况下,“贷款修路、收费还贷”是支撑公路快速发展的重要保障。但如今,情况已经发生了很大变化,继续高收费、超长期收费是没有任何道理和合法性的。一再表示要继续收费,但不能忘记公路本身就是公共产品,即便以外资为借口,也是说不过去的,外资也必须遵守我国的相关法规。需要强调的是,从公路建设的投资主体分析,修路的贷款,都是由国家、地方、一些社会资本包括少量外资层层筹集,每一级通过直接资金,或者土地等生产资料方式出资出股,收费的时候,都乐此不疲。大家都有利,谁会破坏这个利益同盟?这个道理在华南快速一期上同样可以显见。如果说,被曝光的这条公路超长时间高收费,源于其是外资管理,那么相关部门对此为何不闻不问。回溯这条公路的历史,依旧是因为交通领域高度封闭、政企杂糅的“四位一体”投资体系模式决定的,相关部门和外资一起分享这条公路的收益,而远不是看上去那么冠冕堂皇。这才是该公路收费乱象一直得不到治理的根源。至于广深高速这些年所收的过路费,早已收回了投资成本,继续收下去明显违法。   贷款修路、外资修路,只是一种弥补政府财力匮乏的权宜之计。在我国政府财税收入随着GDP高速增长的今天,收费还贷真的显得那么力不从心吗?政协委员的年年反映不见整改,指望相关部门的内部自觉,更是希望渺茫。对此,司法部门不能不闻不问,应该根据经济法的要求,清查收费账务,维护社会公共利益是分内之事,也是根治收费乱象的必须。

五、结语

对于社会公共利益的法律保护应该由多个法律条规来进行完成,经济法也是这其中的一个重要环节。所以说,经济法学界既不应该推卸经济法对于社会公共利益保障的义务,也不应该把所有的社会公共利益全部揽入到经济法的范围里来,更不应该引起那些不必要的地盘之争。众所周知,社会公共利益是代表特定地区、特定时期的绝大多数人的共同利益,我们为什么不可以通过所有能够利用的方式来保护社会公共利益呢?为什么不可以给予当事人必要的关于经济法的司法救济呢?对于经济法中社会公共利益的讨论,远远没有结束,值得我们在以后继续探讨。

【参考文献】

[1] 代刃. 经济法立场下社会利益的考量[J]. 商场现代化 , 2008,(01):125-127.

[2] 邓纲. 对社会利益及其与经济法关系的反思[J]. 云南大学学报(法学版) , 2001,(03):132-136.

[3] 姚保松. 论经济法利益观对民法缺陷的弥补[J]. 河南司法警官职业学院学报 , 2005,(04):155-156.

|[4] 吕忠梅, 廖华. 论社会利益及其法律调控——对经济法基础的再认识[J]. 郑州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 , 2003,(01):104-106.

[5] 陈通, 罗顶. 经济法视野下的社会利益分析[J]. 今日南国(理论创新版) , 2009,(06):108-110.

[6] 羌旭, 史文仪. 概念比较视角下社会利益的界定[J]. 商品与质量 , 2010,(S3):132-135.

以上就是精品学习网为您提供的经济法对于维护社会公共利益的意义,谢谢阅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