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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11-08
四、建立和完善我国进出口产品召回管理制度的设想
《缺陷汽车召回管理规定》是我国第一部关于进口产品召回制度的法规文件,其以风险管理为核心、明确了制造商,进口商,销售商,租赁商,修理商等经营者的责任义务。通过该体系,国家质检总局妥善、有效地处理了2008进口雷诺梅甘娜汽车变速器安全风险、2009年进口雷诺汽车不符合强制性标准、2010年丰田汽车全球召回、2011年进口克莱斯勒牧马人越野车起火等事件,有效保障了我国消费者的人身和财产安全。笔者认为,可以借鉴其实践过程中的成功经验,从立法主体、执法主体、缺陷评估、召回程序和法律责任五个方面,建立和完善我国进出口产品召回管理制度。
1.立法主体。《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是一部规范我国对外进出口商品贸易行为的最高法律文件,而进出口产品召回是一种对外经济行为,属于其管辖范畴。因此,笔者认为,可以在这部法律中完善对于进出口产品召回制度的各项法律界定,以保证进出口产品召回制度的法律权威性。而对于具体的操作规范,可以以其为原则针对不同产品特性制定出行政法规或规章。执法主体。目前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承担着全国进出口商品检验工作,而各直属检验检疫机构负责所辖地区进出口商品检验工作。笔者认为,进出口产品召回工作也可以由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作为主管部门负总责,可以借鉴国外做法下面设置一个召回中心进行日常组织和管理,而各直属检验检疫机构负责所辖地区产品召回监督工作。缺陷评估。产品缺陷是召回的基础,准备判断产品缺陷是召回制度执行公正性、有效性的保证。纵观各国对缺陷产品的判定原则,笔者总结出以下三条:(1)产品安全不符合标准、法规、指令要求的。(2)产品因设计、制造缺陷造成人身、财产损害的。(3)经检测、实验和论证,特定条件下存在可能引发人身或财产损害的缺陷产品。产品召回主管部门应聘请专家组成专家委员会,对缺陷产品调查、认定;根据专家委员会建议,主管部门可以委托有资质的产品质量检验机构对产品进行技术检测,从而保证召回制度的公正权威性。召回程序。进出口产品的召回方式可以是制造商(或进口商)主动召回,也可以是主管部门强制召回。主动召回是指制造商(或进口商)自行发现,或通过销售商、客户的报告和投诉、或通过主管部门的有关通知等方式获知缺陷存在,并将召回计划在主管部门备案后实施产品召回。强制召回是指制造商(或进口商)明知产品缺陷需要召回而未主动召回,或者故意隐瞒产品缺陷的,或者对产品处理不当的,主管部门应当要求其按照召回程序的规定进行缺陷产品召回。
主管部门组织建立进出口召回产品信息系统,负责收集、分析与处理有关产品召回的信息。主管部门对经确认需要召回的产品根据风险危害程度进行分级,制造商(或进口商)在收到主管部门的召回结论后,应立即着手制定召回计划。主管部门应当对制造商(或进口商)进行的召回过程加以监督,并在指定的媒体上对已确认的进出口产品召回信息向社会公布。法律责任。一项好的制度首先在于制度本身的可操作性、完善性和有效性,其次在于该项制度的贯彻落实,并成为人人需要遵守的规范准则。进出口产品召回制度要达到的预期效果:一是惩戒造成社会损害的企业,二是消除缺陷产品的安全隐患。笔者认为可以借鉴英美法系中的惩罚性赔偿制度,它不仅能赔偿被害人遭受的损失,更能够有效遏制或惩罚不法行为,督促企业严格遵守缺陷产品召回制度的各项规定,规范缺陷产品召回行为。
五、结语
从2001年底中国加入WTO起到现在已有十个年头,十年来中国外贸经济局面出现了翻天覆地的变化,中国进出口贸易额已经稳居世界前三。在取得巨大成就的同时我们也应该清醒地认识到,随着对外贸易活动的增多,我国对外贸易摩擦事件也呈现快速上升趋势,特别是近几年进出口质量安全事故频发也给我们敲响了警钟。完善进出口产品检验监管体系,加强风险管理,加快质量突发事件预警和快速反应机制建设已经迫在眉睫。我们只有建立和完善进出口产品召回制度,才能够有效应对各种质量突发事故、快速消除不良影响、避免出现重大损失,真正促进对外经济贸易关系健康稳定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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