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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12-10
(三)协调相关立法要协调相关的立法制度之间的关系,特别是《反垄断法》与《反不正当竞争法》。在贯彻各种法律的同时,及时地完善法律,以避免重复立法,引起的冲突。并且,由于经济执法机制的不完善,法律应该明确各自执法机构的执法权限,明确分工,尤其是区分商务部,发改委,行政工商管理部门各自的职权和执法力度,以此来避免执法混乱导致重复执法等现象的发生。另外,在与贸易政策的关系方面,确保两者保持一致,将竞争政策引入贸易救济措施中。在与知识产权法的关系方面,反垄断法的运用应当保持谨慎的态度,知识产权所鼓励的创新行为应当得到充分的保护;并且,主要应当通过知识产权法内部控制机制的进一步完善来防止权利滥用行为的发生,在某种程度上也促进其对竞争的保护。
(四)继续深入研究反垄断法理论我们目前缺乏成熟的可行的经验和模式,要借鉴国际反垄断法的一般经验和成熟理论,结合国情,推进法律逐步发展,在实践中总结经验,并使其上升为理论,并以此来指导立法机关完善反垄断法的相关内容,使法律更加具有可操作性。
(五)出台《反垄断法》配套法规,慎重颁布相关司法解释目前,国务院以及下属机构已经出台了一些规定来补充《反垄断法》中个别模糊和不足的内容。这在短期内可以改善《反垄断法》的实施状况。但是,目前,尚没有形成一套完整的反垄断法体系。所以,可以考虑用具有权威性的司法解释来补充完善目前的反垄断法体系,从而为《反垄断法》的立法修改奠定经验基础。
通过以上分析,我们可以知道:《反垄断法》在我国的颁布具有重要的意义,对规制滥用市场支配地位方面起到了非常重要的作用,但是仍然处于一个初步发展的阶段,其规定的很多内容都还有待于完善。尤其,对拥有市场支配地位的企业及其行为进行监督控制,是反垄断法的一个重要实体领域,属于基石制度范畴,我国应当对该制度的制定与完善给予高度的重视,构建既适合我国当前国情的要求,又与国际上相关国家普遍适用的滥用市场支配地位制度接轨,符合世情和国情的需要,以促进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健康发展和市场机制保持活力和激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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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签:经济法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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