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简论消费者举证责任倒置法学论文

编辑:sx_yangk

2015-01-23

2013年10月25日,第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五次会议通过了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决定,并于2014年3月15日正式实施。 下面是编辑老师为大家准备的简论消费者举证责任倒置

对于举证责任倒置的规定主要集中在第二十三条第三款:“经营者提供的机动车、计算机、电视机、电冰箱、空调器、洗衣机等耐用商品或者装饰装修等服务,消费者自接受商品或者服务之日起六个月内发现瑕疵,发生争议的,由经营者承担有关瑕疵的举证责任”。

消费者举证责任倒置概述

为了法院及时作出判决以及调动诉讼当事人举证的积极性,便于法院查明案件事实,各国法律大都规定了举证责任制度。我国民事诉讼法中对举证责任的一般规定是“谁主张,谁举证”,但而现实中的案件纷繁复杂,如果所有案件都适用该举证责任规则,并不符合公平、正义的理念。现代社会更加重视保护处在弱势地位的受害者或者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在一些案件当中,由提出主张的人承担举证责任是明显不公平的,或者提出主张的当事人并不可能掌握证据,此时适用举证责任倒置无疑是合理的。

举证责任倒置,是指由法律规定的,主张有利于自己事实的当事人不承担举证责任,该举证责任由对方当事人承担;如果对方当事人无法负担证明义务时则承担败诉后果的制度。消费者举证责任倒置是举证责任倒置的主体特定化,其具备举证责任倒置的一般化特征,但也具有特殊性。

(一)消费者举证责任倒置的概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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