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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公司能否成为工亡待遇赔偿主体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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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12-11

2、从分公司与总公司的关系来看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十四条规定:“公司可以设立分公司。设立分公司,应当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登记,领取营业执照。分公司不具有法人资格,其民事责任由公司承担。”从该条规定来看,似乎分公司不能独立承担民事责任,但是从本质上分析,分公司承担民事责任与本条规定并不冲突。《公司法》的上述规定是对分公司性质及财产归属的最终界定,这并不影响分公司在涉诉案件中直接以自己管理、经营的财产来承担相应责任的能力。分公司财产同样是法人的财产,分公司承担责任后,其财产权益减损的后果最终还是归属于法人身上。

3、从既定的法律确认结果来看

肖某与日照公司之间存在劳动关系已经经过仲裁部门和两级法院生效裁判文书予以确认,且肖某发生交通事故被人社部门认定为工亡,故因肖某死亡而产生的工亡待遇应该由其用人单位即日照公司予以支付。

最终,法院判决日照公司应承担肖某家属一次性工亡补助金、丧葬补助金等共计45万余元。

分公司能否作为独立主体承担因职员工伤待遇,编辑老师在此也特别为朋友们编辑整理了分公司能否成为工亡待遇赔偿主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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