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sx_yangk
2015-01-19
非正规就业法律关系分析非正规就业法律关系呈现复杂化、多元化的特点。在我国劳动立法中,非正规就业关系不被劳动法所认可, 以下就是由精品学习网为您提供的非正规就业劳动者权利的困境。
2003年第17次国际劳工统计大会通过了《关于非正规就业统计定义的指导方针》,对非正规就业定义为:“如果雇员的劳动关系在法律或者实际意义上不受国家劳工法规、收入所得税制度、社会保护以及一定的员工利益(如解雇员工的提前通知、遣散费、带薪的年假和病假等)所要求的社会保障或权利而建立起来的话,他们就被认为是非正规的就业”。本文所指非正规就业是存在于非正规部门和正规部门中,与传统就业形式在劳动时间、劳动报酬、工作场所、保险福利、劳动关系等方面不同或不完全等同的各种就业形式的总称。非正规就业有如下特征:一是劳动关系不固定。劳动关系不稳定,劳动组织松散,流动性强。二是收入不固定。薪酬畸高畸低,但总体水平较低。三是工作时间不固定。如小时工通常为一天中某个时段,临时工、季节工通常为一年内某几个月。四是岗位不固定。非正规就业人员组织松散,经常更换就业岗位。
在司法实践中,非正规就业法律关系游走在劳务关系和劳动关系之间,即非正规就业劳动关系的边缘性。 我国目前非正规就业法律关系为:大中型企业中的6种用工形式基本上为劳务关系;通过劳动组织的就业是否属于劳动法律关系,不很明确,需要具体分析,但绝大多数情况下属于劳务关系;因补贴而存在的政府雇佣形式基本为劳务关系;家庭所有制及自我雇佣等不构成用工法律关系,如个体户、合伙经营和街头临时摊贩;独立服务就业属于劳务关系;自由职业者一般通过完成一定的劳动成果而实现劳动,属于民事承揽关系;小微企业的受雇者应具体分析,包括劳动关系和劳务关系用工。通过上述分析可以看出,对非正规就业方式应具体分析,简单地将其视为劳动关系或劳务关系都有失偏颇,也不符合非正规就业的客观实际,还可能导致其优势不复存在,损及非正规就业劳动者利益。然而,非正规就业中劳动关系不协调、不稳定状态,也使非正规就业人员的劳动权利比正规就业劳动者更容易受到来自雇主的侵害。
非正规就业劳动者的权利困境
标签:劳动保障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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