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2015-09-16
这笔“奖金”应发12500元,其中缴税2500元,实发10000元。另,这笔款项属于该公司历年提取的职工福利及奖励基金栏目中的历年存款,且只用于集体福利及对做出贡献人员的奖励,不能用于奖金发放,中方副总经理及总会计对此是明知的,故发放这笔奖金列入2000年度员工的工资台帐,是用白条在职工福利及奖励基金栏目中列支,该行为属违规发放。
处理结果:
第一、北京市仲裁委员会认为,康某在领取经济补偿金时,对经济补偿金的数额是明知的,表明对该数额的认可。现要求将2000年10月已发的奖金计算在经济补偿金内的请求,违反了诚实信用原则,其申诉请求不予支持。该公司认为2000年10月26日所发康某资金是私分,属于违法,但其反诉请求缺乏相应证据,亦不予支持。裁决结果:驳回康某的申诉请求;驳回该公司的反诉请求。
第二、一审法院的认定与处理:
一审法院经审理认为,该公司向康某发放经济补偿金时,并未明确告知康某具体测算办法,康某在不知情的情况下,领取了经济补偿金。因此,康某对经济补偿金的差额仍有权追诉。该公司于2000年10月向康某发放了 12000元奖金,该部分奖金应计算至员工工资总额中,故该公司应补发这部分经济补偿金,但不属于无故克扣,故康某要求支付额外经济补偿金不予支持。 2001年12月6日判决:一、该公司于判决生效后30日内支付康某经济补偿金21000元;二、驳回康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编辑老师在此也特别为朋友们编辑整理了康某经济补偿金纠纷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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