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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论专利审查档案在确定权利要求保护范围中的应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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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12-09

四、专利审查档案用于权利要求解释的情形

(一)审查意见用于解释权利要求
在审查阶段,实审和复审中审查员均需要对技术方案予以认定,在侵权判定中,这些行政审查意见可以用于司法阶段的权利要求保护范围的解释。
(二)申请人的修改文件用于权利要求的解释
申请人对申请文件的修改是申请人答复审查意见通知书常见的方式之一,修改并合格后的文件可用于解释权利要求。
(三)申请人的意见陈述用于权利要求的解释
为了避免修改超范围,申请人通常会更愿意对专利文件进行陈述以获得审查员的认可,在一些情况下,对专利文件进行陈述可能是最可行的方式,是最能准确概括权利要求保护范围的方式,因此,只要是客观上对专利权的保护范围进行了限制,则申请人的意见陈述都可以用于解释权利要求的保护范围。
四、专利审查档案用于解释权利要求对行政审查工作的影响和建议
审查档案用于解释权利要求的保护范围是基于对专利审查档案的信赖,同时对专利审查工作和专利档案管理工作都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如果一份低质量的专利审查记录呈现在公众和司法部门面前,会降低公众对专利审查的公信力和司法部门对信赖。如果公众和司法部门无法准确及时的获得专利审查档案,将会给公众造成新的不平等和给司法部门的侵权判断的造成障碍。
对于专利审查部门来说,为了适应新的形势下对专利审查档案的要求,审查员在提高审查质量的同时,即确保审查决定的合理性和及时性外,提倡审查员对专利申请做出更多的质疑,如申请是否符合《专利法》第二十二条、第二十六条第三款、第四款的规定等。同时,由于审查程序是单方的审查,审查员获得信息的手段非常有限,审查员需要依赖申请人的意见陈述,审查员有权利要求申请人披露更多的发明信息。这样也有利于科学技术信息的传播和保持申请人和公众利益的平衡。
与此同时,申请人也负有对合理质疑进行有效答复的责任。由于审查档案用于解释权利要求,有可能导致申请人在答复意见时的陈述意见的减少,意见沟通不畅,导致通知书次数的增加,不利于审查程序的节约,这可以通过进一步规范申请人的意见陈述书来引导申请人作出实质性的答复。例如,针对权利要求中某些词语的含义提出质疑,申请人要结合说明书或者技术方案阐明或解释其含义。审查员要注意说理上的充分,同时要求申请人予以详细和明确的答复。
由于审查档案用于解释权利要求,有可能导致申请人在答复意见时可能采取三种做法:第一种做法是,仅修改而不作出任何意见陈述,以免在后续程序中影响其权利要求的保护范围;第二种做法是,申请人仅作出非常简要的意见陈述;第三种做法是,主动通过意见陈述来澄清权利要求的保护范围但不作修改。前两种做法由于的陈述意见的减少,意见沟通不畅,会导致通知书次数的增加,不利于审查程序的节约。对于申请人的前两种做法,如前所述,应当允许审查员对专利申请提出更多的合理质疑,并且加大申请人对于合理质疑的举证责任。对于申请人的第三种做法,审查员要注意意见陈述后的技术方案是否超出了原始申请文件的记载范围,不能因为申请人没有对申请文件进行修改而放松要求。
对专利档案管理工作部门来说,也应尽快为公众和法院获得专利审查档案的建立一个便捷、及时、准确的通道

试论专利审查档案在确定权利要求保护范围中的应用就为朋友们整理到此,希望可以帮到朋友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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