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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12-09
二、著作权集体管理:解决著作权许可的可行之路
现实中,著作权法中规定的署名权是版权人的一项权利,版权人可以署名,也可以不署名。对于未署名的作品,数字图书馆所有者很难找到真正的权利人;即便是署名的作品,数字图书馆的所有者要花费巨大的成本才能够联系的版权人,而其结果往往是得不到授权。从数字图书馆的所有者与版权人的关系来看,双方像处于“断桥”的两端,“相望但不能相见”。一方面,版权人要想与作品的使用者签订授权使用合同并收取使用费难度较大,因为其不能够一一找到合适的作品使用者;另外,即使版权人能够找到作品的使用者,但由于其在拥有强大“实力”的作品传播商面前较为渺小,很难获得公平谈判与定价的机会。当自己的作品被无偿使用后,其维权有着不小的成本,而在耗费巨大的时间、精力之后,版权人获得的赔偿数额也大幅度的低于版权维护费用。另一方面,对于某些想合法获得作品授权许可的使用者来说,因为信息不对称问题,也极难找到权利人。因此,建立一种沟通机制以把版权人与作品潜在的合法使用者间的“断桥”连接起来将是当务之急。在此种需求下,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也就应运而生了。
首先,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是解决数字图书馆“作品授权难”的较为有效的方式。如前所述,在现实情况下如何在作品使用前即获得“海量作品”的版权许可一直困扰着我国数字图书馆的健康发展,而著作权集体管理则把这一问题扼杀在摇篮中。第一,著作权人可以将那些不易亲自管理的作品和行使的权利授权给集体管理组织代为管理和行使,这样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手中就有着大量作品并可以进行集中授权;第二,作为作品使用这的数字图书馆,只需获得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的作品许可即可,而不需联系版权人。这样,数字图书馆所有人就能从寻找大量权利人的漩涡中得以脱身,也可避免遭受前者的版权侵权诉讼的风险,而全身心的致力于数字图书馆的建设中来。
其次,数字图书馆的作品使用方式与著作权集体管理基本规则相契合。根据著作权集体管理的基本规则,其触发条件既是“作品大量使用”,且使用者难以获得版权人的逐一许可授权。由于我国的数字图书馆建设刚刚起步,获得作品的授权数量将决定其成败,而在网络环境下作品的数量大、版权授权难是其最主要的特征。
最后,通过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对数字图书馆进行集中授权符合符合知识产权法的“利益平衡”原则。我国《著作权法》的立法目的并非仅仅是为了保护作品的作、维护权利人的垄断地位,其还要促进作品的传播,维护公共福祉。从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的产生来看,版权人与版权管理者的脱离既是社会分工的需要更是国家介入品管理并对作品资源进行合理调配与资源配置的现实需要。因此,著作权集体管理制度要体现国家的管理意志,在保护著作权人的合法利益于维护公众利益之间获得平衡。因此,数字图书馆建设的好坏与社会公众利益密切相关,而集体管理组织对作品的集中授权与统一管理将能够有效的平衡著作权人与社会公众之间的利益关系。可见,通过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对数字图书馆进行集中授权符合符合知识产权法的“利益平衡”原则。
标签:民法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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