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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12-09
(二)无效程序中的中止问题
在专利无效宣告程序中,对第三人提出无效宣告程序中止请求的批准是否具有次数上和累计中止时间上的限制。如何处理专利无效宣告审查程序及其与中止程序的关系,仿制不当权利人滥用诉权,从而既能保障无效宣告程序的顺利进行,同时也平等保护第三人的合法权益。
本案的无效宣告请求是在审查指南修改之前提出的,适用原指南,因此原告专利权人的在无效宣告行政诉讼中涉及程序的诉讼理由是:有关该专利的权属争议正在专利行政部门和人民法院审理期间,只要该专利权属纠纷未能在中止期间内解决,而中止请求人又按时请求延长中止期限的,则应当准允。相关法律法规并无限制中止请求的次数,也没有规定中止期限累计达到一定时间的,不得再行延长,因此复审委恢复无效程序,没有法律依据,属于程序违法。
法院审理认为:中止程序结束通知书是由国家知识产权局作出的,专利复审委作出无效决定是执行中止程序结束通知书的行为,原告以专利复审委为被告,所诉被告主体有误,以该理由提出的起诉不属于本案审理范围。
笔者认为法院虽然是以程序上的理由驳回原告的诉讼理由,但仍具有法理依据。虽然当时相关法律没有规定因权属纠纷而终止的次数和累计的时间,但为了防止不当权利人滥用中止程序,恶意拖延无效审理,同时维护无效请求人及公众的正当利益,恢复审理是符合法律公平、正义的精神。同时为防止非真正的专利权人出于某种目的在无效程序中消极抗辩或不当行使权利,以及保障真正的专利权人行使抗辩权,法院可以通知权属纠纷另一方当事人以第三人的身份参加诉讼,从而可以平衡和保障各方合法权益。
由于本案的无效中止程序引起国家知识产权局及专利复审委的极大关注,对于新审查指南的修改也起到了积极的作用,新审查指南对于无效程序中中止的规定作出了较大修改,即对涉及无效宣告程序中的专利,应权属纠纷当事人请求的中止或者应人民法院要求协助执行财产保全的中止,中止期限不超过一年,而对于请求延长次数也规定不能超过一次,延长时间不超过半年,中止期限届满专利局将自行恢复有关程序。
标签:民法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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