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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析药品专利无效与侵权中的若干问题探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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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12-09

三、本案专利侵权诉讼中的涉及的法律问题

  (一)确认不侵权案件的受理与管辖
  1.受理。确认不侵权诉讼制度是在知识产权领域对侵权诉讼制度的一种补充,《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侵犯专利权纠纷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八条:权利人向他人发出侵犯专利权的警告,被警告人或者利害关系人经书面催告权利人行使诉权,自权利人收到该书面催告之日起一个月内或者自书面催告发出之日起二个月内,权利人不撤回警告也不提起诉讼,被警告人或者利害关系人向人民法院提起请求确认其行为不侵犯专利权的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根据该司法解释,提起确认不侵权诉讼一般以利害关系人受到侵权警告而权利人又未在合理期限内依法启动程序请求有权机关作出处理为基本条件。基于同一法律事实发生的纠纷,已经由有管辖权的法院依法处理完毕或者正在处理中的,当事人就此提出的确认不侵权诉讼,就不要再重复受理。
  2.管辖。目前司法实践中对于确认不侵权诉讼由原告所在地法院管辖基本上是普遍的做法,本案三个确认不侵权诉讼均由原告所在地法院管辖。
  同时,对于涉及同一事实的确认不侵犯专利权诉讼和专利侵权诉讼是否应合并审理的问题,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三庭【(2004)民三他字第4号】明确了为了避免就同一事实的案件为不同法院重复审判,人民法院应当依法移送管辖合并审理。
  但本案中侵权诉讼与确认不侵权诉讼分别由不同法院受理管辖,原告虽然提出移送管辖、合并审理的请求,但均被驳回。这就存在浪费司法资源,以及有可能就同一事实出现不同裁判的可能性。
  (二)公知技术抗辩
  本案的被控侵权人在确认不侵权案件中以对比文件1作为公知技术抗辩理由,并由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委托司法鉴定机构进行的鉴定,结论为专利技术、被控侵权产品与公知技术三者构成等同。同样的证据在无效程序中作为破坏创造性的证据,而在侵权判定中作为适用等同原则进行判定的证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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