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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产在家庭财产中的认定与分割探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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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04-21

目前房地产市场的飞速发展使得进入婚嫁年龄适龄青年难以独立购买房屋,父母为子女购买房产的情况已屡见不鲜,父母出资的形式也是多种多样的,本文就以下具体情形来展开论述。

1.父母全额出资购买了一套房产,房屋登记在子或女的名下《婚姻法解释(三)》第七条对此作出了规定:“婚后由一方父母出资为子女购买的不动产,产权登记在出资人子女名下的,可按照婚姻法第十八条第三项的规定,视为只对自己子女一方的赠与,该不动产应认定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由双方父母出资购买的不动产,产权登记在一方子女名下的,该不动产可认定为双方按照各自父母的出资份额按份共有,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婚姻法解释(三)》第七条有两层意思,其中第一层意思是婚后父母出资购房是否属于个人财产的问题,第二层意思是双方父母共同出资购房如何分割的问题。笔者认为要想使婚后父母出资购房“认定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必须同时满足以下条件:其一,房产为一方父母的全额出资。关于房产的出资款上不能掺杂夫妻共同财产或对方父母的出资,否则就是共同出资了。其二,房屋登记在子或女一人名下。只要房产证上有夫妻两人的名字,或干脆只有对方一人的名字而没有出资人子女的名字,那么该房产就是夫妻共同财产,不是出资人子女的个人财产。

2.父母出资一部分,子或女出资一部分,房屋所有权证登记在父母名下。在这种情况下,房屋应归父母所有而不属于夫妻共同财产,离婚时不能当做共同财产分割。购买该房屋时夫妻的出资部分应视共同债权,按照共同债权分割的规定进行处理。

(三)夫妻双方共有“有限产权”房屋的分割

有限产权的房屋是我国城镇住房制度改革、逐步推行住房商品化过程中产生的一种房屋产权形式。有限产权最常见的形式是福利房,一般只出售给单位的职工。职工在购买后对有限产权的房屋不享有完全的房屋产权,因为单位还拥有部分产权,但享有永久居住权、使用收益权、有限的处分权和继承权等权利。但夫妻双方在享受了一方的福利购房待遇后,另一方就丧失了再次购买本单位福利房的权利。离婚时如何分割这部分财产呢?根据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对“有限产权”房屋的分割按以下原则处理:(1)共同协调解决。(2)用经济补偿的方式解决。(3)用暂住方式过渡。(4)用竞价的方式解决夫妻均要求分得住房,均争房屋的部分产权,而双方经济条件比较优越、有支付能力,都愿意竞价处理的,可以采取竞价方式解决。

(四)夫妻一方个人婚前房产在婚后所产生的利益的归属

夫妻一方个人婚前房产在婚后所产生的利益包括孳息和增值部分这两部分。在具体实践中,认定房产生利益的归属时,依房产的生成来源相异。房产在婚后产生的孳息的主要有两种途径:装修和出租。夫妻一方用自己个人财产为房产的所有人进行装修,属于民法上的添附,根据民法的从物附随主物的原则,添附物应当随主物一起属于产权所有人。同时,房产所有权人应支付给夫妻一方所出资的装修费用。对于房屋进行出租所产生的利益的,若房产所有人自己管理出租事宜,那么所获利益应属一方个人财产;若夫妻另一方参与和管理了房屋的出租事宜,那么租金应属于夫妻的共有财产。对于房产的增值,一般是由于市场的调节,夫妻一方很难证明自己对于房产的增值部分有过贡献。

总之,确定夫妻一方的房产在婚后所产生的利益归属,首先要判断夫妻一方是否对孳息或增值收益有贡献

二、在夫妻离婚时房产分割问题的有效解决方式

我国法律对于房产的产权归属及利益归属的问题规定了较为有效的解决途径:婚前财产公证及婚内财产约定。婚前财产公证和婚内财产公证婚内财产约定,财产公证指公证机关对将要结婚的男女双方和已经结婚的夫妻双方就各自婚前财产和债务的范围、权利的归属问题所达成的协议的真实性、合法性给予证明的活动。婚前婚内财产公证对于解决在婚姻中的房产纠纷提供可靠的依据,同时对于预防因财产问题而产生的纠纷,保护夫妻二人的财产利益,维护社会安定促进团结起到了重要作用。

(一)婚前财产公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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