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产品质量法中的产品责任试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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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05-04

另外,对于人身损害赔偿中是否应当包括精神损害赔偿,《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没有明确规定。所谓精神损害一般是指由缺陷产品造成的人身伤害所引起的受害人精神上的痛苦和感情上的创伤。我国《产品质量法》、《民法通则》、《消费者权益保护法》都没有明确规定精神损害赔偿。但最高人民法院于2001年3月出台的《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以司法解释的形式对精神损害赔偿作出了认定。根据该司法解释第1条的规定,自然人因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等人格权利遭受非法侵害,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赔偿精神损害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予以受理;第8条规定,因侵权致人精神损害,造成严重后果的,人民法院除判令侵权人承担停止侵害、恢复名誉、消除影响、赔礼道歉等民事责任外,可以根据受害人一方的请求判令其赔偿相应的精神损害抚慰金;第9条规定精神损害抚慰金包括以下方式:致人残疾的,为残疾赔偿金;产品质量法中的产品责任致人死亡的,为死亡赔偿金;其他损害情形的精神抚慰金。此外,最高人民法院在《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的起草说明中明确了《产品质量法》第44条规定的“残疾赔偿金”、“死亡赔偿金”,其性质均属于该司法解释规定的精神损害抚慰金。由此可见,我国产品责任损害赔偿的范围中实际上包含了精神损害赔偿。

在本案中,受害人张某可以依据以上分析,向法院起诉要求被告进行相应的赔偿,其赔偿的范围包括:医疗费、治疗期间的护理费、因误工减少的收入费用,残疾生活自助具费、生活补助费、残疾赔偿金以及由张某抚养的人所必需的生活费等费用。其中的残疾赔偿金具有精神损害赔偿的性质。法院应当按照相关的法律规定确定具体的赔偿数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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