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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05-13
为保障地方立法条例落实到位,广东省部分地区还设立专门机构负责保护妇女权益条例的具体实施,如《珠海市妇女权益保障条例》规定成立妇女事务咨询委员会,成员为政府相关部门负责人、妇女事务领域专业人士、社会组织和市民代表,职责是向政府提供涉及妇女权益的法规、规章和政策制定和实施的意见和建议,并做好政府相关政策的解释工作。惠州市也根据本市情况也设立惠州市农村出嫁女权益保障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出嫁女权益保护的各项事务。
3.户口迁移权利保护
《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办法》第二十四条规定,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中的妇女,结婚后只要户口仍在原所在地,或者离婚、丧偶后户口仍在男方家所在地,并履行相关义务,本人及符合政策生育的子女,仍然享有和其他人平等的权益。
4.开展农村股份合作制改革
深化农村经济体制改革,完善农村基本经济制度必须适应经济市场化不断发展的趋势,使股份制成为公有制的主要实现形式,建立归属清晰、权责明确、保护严格、流转顺畅的现代产权制度。
5.“两确权”与“五同”并举
南海区委、区政府出台的《关于推进农村两确权,落实农村“出嫁女”及其子女合法权益的意见》,首次提出要贯彻男女平等原则,按照“五同”原则进行股权配置。按照文件要求,在“两确权”的过程中,要全面检查和清理农村股份章程,剔除违法违规条款。
(二)广东省有关出嫁女权益保护方面存在的不足
出嫁女权益问题情况十分复杂,牵涉众多村民利益,解决起来难度较大,尽管各级政府和相关部门利用调解、行政等手段为解决出嫁女权益问题做出了一定的努力,但是处理效果不尽人意,仍存在许多不足之处,如:
1.违法的村规民约过多,难以彻底清理
部分村民片面理解《村民委员会组织法》,过分强调村民自治,认为“村民自己的事情自己管理”,忽略了“依法”的原则,尽管他们知道这些规定与有关法律相悖,但由于它符合农村的传统观念和风俗习惯,保护了其他村民的经济利益,受到当地大多数村民的拥护。如果突然大面积清理这样的违法村规民约,会触及众多村民的既得利益,可能会引发更多社会不安定因素,因此要彻底清理违法村规民约难度较大。 2.出嫁女权益保护的对象不明确
出嫁女的自身情况非常复杂,有的婚后户口挂在娘家,但本人不在本村居住;有的户口和居住地均在本村,但没有承包地;有的婚后户口、居住地和承包地都在本村。究竟哪些出嫁女才有权利享受村集体经济收益?目前都没有明确的法律依据。
3.出嫁女权益保护的法律体系缺失
目前,涉及出嫁女的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主要包括《宪法》、《妇女权益保障法》、《土地承包法》、《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办法》、南海的《关于推进农村两确权,落实农村“出嫁女”及其子女合法权益的意见》、《珠海市妇女权益保障条例》、《东莞市农村股份合作经济组织股东资格界定办法》、《惠州市农村出嫁女权益问题专项治理方案》等等,对出嫁女问题作出具体规定的大多数是条例和规范法文件,甚少法律对出嫁女权益保护问题作出具体规定,因此各地方规定会参差不齐,没有很好地把各地方先进经验结合起来作出统一规定。
4.司法救济系统不完善
标签:民法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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