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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谈专利审查档案在确定权利要求保护范围中的应用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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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11-20

二审法院认为,根据涉案专利说明书的记载,涉案专利技术方案是建立在铰接件同金属带料不分离且各步骤先后顺延的情况下实现的,将铰接件从金属带料分离下来无法实现涉案专利方法的技术效果和技术目的。被控侵权产品中铰接件的制造方法与专利方案所采取的铰接件同金属带料不分离的方法不同,被控侵权产品的制造方法与专利方法既不相同也不等同,没有落入涉案专利权的保护范围。一审判决关于被控侵权方法与涉案专利方法等同的认定错误,予以纠正。

OBE-工厂·翁玛赫特与鲍姆盖特纳有限公司不服二审判决,向最高人民法院申请再审称,二审判决将“铰接件同金属带料不分离”没有记载在权利要求中的技术特征从涉案专利说明书中加入权利要求,缺乏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于2009年8月26日做出了民事裁决,驳回0BE-工厂·翁玛赫特与鲍姆盖特纳有限公司的再审申请。最高法院认为根据申请再审人在涉案专利实质审查程序中提交的意见陈述书:“在铰接件尚与金属带连接并从而设置在一个预定的位置上时,通过对铰接件进行冲压或变形,以及通过将弹簧件安装在铰接件上,就可以改进装配弹簧铰接部件的方法”表明:在铰接件尚与金属带连接时对铰接件进行加工,以及在铰接件尚与金属带连接时安装弹簧件已足以使得权利要求构成一个完整的技术方案。根据涉案专利的审查档案,亦可认定权利要求1中“大致与铰接件外形一致的区域”仍然是金属带的一部分。申请再审人在侵权诉讼中,不应无视其在审查过程中的意见陈述,将铰接件与金属带完全分离的技术方案纳入涉案专利权的保护范围。”

专利审查档案作为权利要求的解释依据,在此前的司法实践中已经获得了广泛应用,精品学习网为大家整理了浅谈专利审查档案在确定权利要求保护范围中的应用,供大家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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