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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论文6000字:死亡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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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01-05

根据福建省2013年的赔偿标准规定,(2012年全省城镇居民的人均可支配收入和农村居民的人均可支配收入分别为28055元/年和9967.2元/年),同样情况下,一个城镇居民受到伤害所得的赔偿额近乎是一个农村居民受到伤害的三倍,具体是城镇居民所能得到死亡赔偿金或残疾赔偿金的最高限额是28055元€?0年=561100元;农村居民所能得到死亡赔偿金或残疾赔偿金的最高限额却是9967.2€?0年=199344元;赔偿被抚养人的生活费标准也是不一致的,城镇居民被抚养人生活费为18593元€?0年=371860元;农村居民被抚养人生活费却只有7401.92元€?0年=148038.4元 。因此我们可以看出,同样受到伤害,一个农村居民能得到的赔偿数额比一个城镇居民所得的赔偿数额的一半还低。有的笔者主张同命不同价观是因为城镇与农村的消费水平本来就不一致,这是一个无法改变的现实。但笔者支持同命同价观,理由笔者从以下内容分析。

三、对同命不同价的几点批评

(一)同命不同价不符合立法精神

首先,宪法规定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同命不同价违反了宪法的这项规定,是对户籍的歧视。其次侵权责任法是民法的特别法,民法作为私法体系的核心内容,其首要任务是保护公民的基本权益。有些学者认为这不应该归民法调整的范围内,如果不属于民法调整,那幺该归谁来管理?公民的权利找谁伸张。平等民事主体之间的法律关系属于民事法律关系,是民法的范畴,所有的公民之间是平等的,不分条件的平等,在生命权同时受到侵害时,也应当同样得到平等的救助和保护权。《侵权责任法》作为我国民法不可或缺的一部分,理应涵括所有的民法价值追求,其核心在于平等的保障私权,主要功能是救济与预防,故对死亡赔偿规定可以适用统一标准。

笔者也赞同这样的观点,实行同命同价,才能体现了我国法治的进步,社会的进步,对****的重视。

(二)同命不同价不符合公众的心理平衡感

民众对生命平等的追求是同命同价法心理产生的根本原因。2007年重庆学生交通事故案件备受人们关注,再次将同命是否同价的质疑点推到顶峰。同样都是学生,为何差距如此之大,一个农村家庭培养一个孩子比城里人培养一个其实是更艰难的,甚至有的全家人的指望都在这孩子的身上。生命的消失,也就意味着希望的破灭。这不都是人正常的心理感应吗。不仅只有这样的一个案例,类似的侵害生命权的赔偿案件比比皆是,甚至有些案件中,农村居民和城镇居民所得的赔偿数额相差的倍数更多。事实的案例会引起人们产生“同命不同价”的落差感,法律适用的不公平,不平等也油然而生。这是人们产生了不信法的思想。我们党要求走群众路线,依法治国,人民群众是我国的基层社会。人们不信法,社会如何稳定?更谈不上发展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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