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2016-01-05
三、案例分析
在这个案例当中,有几个点值得我们关注。首先,叶楠最终放弃攻读博士是因为她家庭的经济状况不允许,从人性化的角度来说,法院这样的判决似乎违背了保证社会公平的初衷。但是,法院认为录取通知书和给大使馆的公文,他们的出具时间都早于叶楠跟上海交通大学签订的《上海交通大学研究生赴密歇根大学留学协议书》,因此一切都应该按照叶楠最后和学校签署的这份协议为准。并且《合同法》第44条规定,合同的生效要件包括:(l)合同当事人订立合同时具有相应的缔约行为能力。(2)合同当事人意思表示真实。(3)合同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不损害国家或社会公共利益。(4)合同的内容必须确定或可能,具备法律所要求的形式。该案件中签约的双方都是在真实的意思表示下订立的合同,并且,虽然《合同法》第52条也规定了“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该合同无效。”但是叶楠并没有提供证据证明她受到学校的威胁,所以该合同是有效的。双方就应当对这份合同的所有内容负责。关于合同的内容是否合理的问题,法院认为,合同要求叶楠回国一定要回到本校继续功读博士,对于这样的条件设置法律并没有相反的规定,签约的双方都是一种真实的意思表示同意,那幺这样的合同内容就是合理的。而叶楠由于家庭变故无法继续攻读博士,是对合同约定的违反,就必须按照协议进行赔偿。
编辑老师在此也特别为朋友们编辑整理了5000字民法论文。更多详情请点击法学论文。
标签:民法论文
精品学习网(51edu.com)在建设过程中引用了互联网上的一些信息资源并对有明确来源的信息注明了出处,版权归原作者及原网站所有,如果您对本站信息资源版权的归属问题存有异议,请您致信qinquan#51edu.com(将#换成@),我们会立即做出答复并及时解决。如果您认为本站有侵犯您权益的行为,请通知我们,我们一定根据实际情况及时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