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sx_yangk
2016-01-05
论文的选定不是一下子就能够确定的.若选择的毕业论文题目范围较大,则写出来的毕业论文内容比较空洞,下面是编辑老师为各位同学准备的民法论文8000字。
一、 非婚生子女的概念
对于非婚生子女的概念,一般来说指的是没有婚姻关系所生的子女。但是我国是没有一个明确的概念的,而因为没有概念或者概念模糊,不能对非婚生子女进行一个明确的概括,导致非婚生子女不能得到法律的承认,也不能取得法律上的地位,从而使非婚生子女的合法权益难以得到全面的保护,让本来命运就很悲催的他们更加感到无助,因此我们只有给出一个能够反映非婚生子女自身真实情况和与当今社会的发展特点相吻合的概念,才能真正保护非婚生子女的合法权益。对于这个概念,有着很多不同的看法和观点,有些学者认为应该解释为没有婚姻关系的男女所生的子女,这个观点欠妥。笔者认为非婚生子女应当包括已婚男女和第三人所生的子女,未婚男女所生的子女以及无效婚姻和被撤消婚姻的当事人所生子女等。
二、非婚生子女立法概述
从我国对非婚生子女权益保护的规定的演变来看, 1950年颁布了第一部《婚姻法》,里用专门的章节规定了“父母子女间的关系”,这是我国颁布的第一部婚姻法,它以保护子女合法权益为原则,并用1/5的内容规定了父母与子女间互相扶养的平等的权利义务关系。在此之后,1980年的《婚姻法》中又以占全法1/5的篇幅对上述规定进行了重申,并对子女姓氏、权利请求权以及父母对子女的管教、保护权进行了规定。并且确立了一种新型亲子关系,这种关系是以保护未成年子女的合法权益为原则,父母子女间平等的相互扶养和相互继承的关系。
1980年以后,中国社会在改革开放的催化下发生了巨大的变化。通过市场经济的推行,经济得到了快速的发展,婚姻家庭、亲属关系也因此遭到了强烈的震撼和剧烈的冲击。婚姻法已经不再适应经济社会的发展和需要。健全和完善婚姻法已经迫在眉睫,注重对亲子法制度的完善以确保父母、子女的合法权益,尤其是对非婚生子女权益的保护,是促进婚姻家庭关系健康发展的一项很重要的任务。
标签:民法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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