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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12-11
(二)对策及建议
1.增强破产案件审判力量,注重破产审判人才培养。破产案件数量较多或者有条件的法院可以专门成立破产案件合议庭,对其单独制定绩效考核标准,以提高工作主动性和办案效率。建议最高法院和省法院每年举行一次破产案件培训班,邀请专家学者系统传授最新的破产法知识,通过培训加强法官的知识储备,提高专业技能。此外,省法院、中级法院要适时举行破产重整研讨会,结合司法实践对破产重整法律制度的各个环节进行专题研讨,特别对职工债权、担保债权等特殊债权的保护、推动重整计划草案通过的有效方法、重整的新模式进行重点研究,推进新的规制出台。
2.加强破产管理人管理和培训工作,形成优胜劣汰的良性机制。一是严把管理人名册进出关口。制定出更为科学、合理的选任方法,确保有能力、有意愿且各项综合能力强的社会中介组织和人员进入名册,同时设置管理人恶意怠工、退工的惩罚机制,防范管理人的投机行为。二是中介机构联合实行优势互补。建议由律师事务所和会计师事务所等中介机构相互联合,优势互补,组成新的联合体参与管理人竞争。三是加强管理人的业务培训。法院可联合相关行业协会,对管理人进行破产业务培训和指导,提高中介机构的素质和破产管理能力。四是争取专项经费保障。各级法院应主动向当地党委政府汇报取得支持,尽快出台针对企业破产案审理的专项经费保障制度,并明确对政府专项拨付的经费应当从企业变现的资产中优先偿还。五是打造优胜劣汰竞争机制。建立管理人的考核评估体系,根据管理人的综合实力和业绩进行分级,形成绩优者升级、平庸者退出的优胜劣汰机制。
3.依靠党委政府支持,建立破产案件外部沟通协调机制。由党委政府牵头成立企业破产及重整工作指导、监督、协调机构。一是加强信息研判。对企业主管部门及政府各职能机构上报的企业破产预警信息进行统一管理和研究分析,监督指导具备破产原因的企业予以和解、重整,对于确需通过破产途径退出市场的,及时督促、协助企业启动破产程序。二是协调解决企业破产或重整过程中的难点问题。调动各种政府资源和社会资源,充分发挥政府在企业债务清理、职工安置、维护稳定等方面的作用,为破产重整案件审理创造有利条件。三是制定并落实相关优惠政策。对企业破产或重整财产出售后的办证问题,进一步制定并落实相关优惠政策,对相关税费应积极协调国土、税务等征收机关减免,不能协调一致的,按最高法院有关规定,由征收机关按第三顺序债权申报,以减轻破产企业的压力。四是建立企业破产基金,优先解决破产企业职工的安置问题。在破产企业无力支付职工债权时,通过破产基金代为支付破产企业拖欠的职工工资及社会保障费用,从而消除可能发生的群体信访,维护社会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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