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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12-11
(二)致害第三方不明时保险金扣减的行业格式条款
2007年3月20日,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保监会”)核准通过了由中国保险行业协会制定的新版《机动车商业保险行业基本条款》[4](以下简称“《车险行业条款》”),并于当年4月1日起正式启用。《车险行业条款》包括A款、B款、C款三种,各经营商业车险业务的保险公司可选择直接使用车险行业条款或者自主开发车险条款。而在该《车险行业条款》颁布之前,就家庭自用汽车的车辆损失险而言,就“保险车辆发生车辆损失险列明的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应由第三方负责赔偿,但被保险人无法证明事故发生的经过且无法找到第三方”时,各家保险公司规定了不同比例的免赔率(见下表1)。[5]
表1:《车险行业条款》颁布前各保险公司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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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单 │绝对免赔率│基本险不计免赔率│
│ │ │特约条款可否承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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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平安保险《机动车辆保险条款(2006版)》中│30% │不承保 │
│ 基本险部分之“车辆损失险”第10条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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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太平洋保险《机动车辆传统险条款》中 │10% │承保 │
│基本险部分之“车辆损失险”第19条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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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泰保险《机动车辆综合险条款及费率》中 │5% │承保 │
│ 基本险部分之“车辆损失险”第23条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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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7年4月1日之后,《车险行业条款》的A,B,C三类条款均规定,当“被保险机动车的损失应当由第三方负责赔偿的,无法找到第三方时”,保险人均享有30%的绝对免赔率(见下表2)。
表2:《车险行业条款》(含A款、B款、C款)的内容
┌──────────────────┬─────┬────────┐
│条款种类 │绝对免赔率│ 不计免赔率 │
│ │ │特约条款可否承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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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款《家庭自用汽车损失保险条款》第8条│30% │不承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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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款第二章“车辆损失险”第12条 │30% │不承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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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款《机动车损失保险条款》第17条 │30% │不承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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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此可见,《车险行业条款》统一了车损险中被保险人无法找到致害第三方时各保险公司的免赔率比例。但保险行业使用该统一格式条款的做法,一方面可能发生限制各保险公司通过降低免赔比例的方式展开正常商业竞争的消极作用;另一方面与《车险行业条款》颁布前各保险公司所使用的保单条款相比,《车险行业条款》(含A,B,C三款)所规定的30%的免赔率,以及将该30%绝对免赔率一律排除在《基本险不计免赔率条款》责任范围之外的做法,可能导致对被保险人极为不利的结果,即尽管受损车辆投保了车辆损失保险,只要被保险人客观上无法提供致害人的信息,不论被保险人是否具有主观故意和过失,都须负担30%的损失,这无疑会使已经遭受损失的善意被保险人陷入更为不利的境地。而为了避免这种不利益,不排除一些被保险人不惜铤而走险虚假报案,将一些不明第三人致损的案件报称为自己致损的案件。如此一来,原本旨在防范和化解车辆损失风险的相关保险制度却沦为诱发道德风险的工具。问题的严重性在于,这样一种赔偿方式俨然被保监会批准生效的《车险行业条款》固定成为一种行业通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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