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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下的活体器官移植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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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12-12

在活体器官移植技术尚未问世之前,器官属于身体的一部分,法律将其归为人身权的范畴,而随着医疗技术的日益更新与发展,人们利用器官移植技术将活体器官移植并继续发挥其功能,面对这个新问题,在具体研究活体器官的法律属性时,民法学者一般将活体器官分为未与人体分离的器官和已与人体分离的器官。

未与人体分离器官的法律属性

所谓未与人体分离的器官是指存活在生存着的人体内,依附于活体,尚未与活体分离的器官。人的身体作为身体权的客体,是由各个功能各异的器官组成,各器官相互之间表现为一种整体的利益存在,共同作为人格的载体。“这些活体器官亦是身体权的客体,是人行使身体权支配的对象。”因此,未与人体脱离的活体器官不能成为物,它是人格权支配的客体。

目前,有部分学者认为未与人体脱离的器官为物,支持此观点的学说为“财产说”。“其主张活体器官具有财产的一切属性,为自然人拥有所有权的一种物最早探讨体内之物的财产属性的可能是约翰·洛克。”洛克在《政府论》中指出:人们共有土地和一切低等动物的所有权,但是人们各自分别对其自己的人身享有所有权,除自己之外,任何人都没有这种权利。此观点主张人们对自己的身体享有所有权,这是对个人自由的承认与认可,但是人只能成为受托者,并非主宰者,生命归上帝所有,人们不能擅自转让自己的生命。换言之,洛克承认的是一种人们分别对各自的身体享有有限所有权论。

笔者认为,把人的身体看作是一种财产,这无疑是对传统民法中人的身体非物这种根深蒂固的观念的挑战。但是财产说的最大优点在于其巧妙的解释了自然人自愿捐献器官的法律理论基础。然而,人体内的器官毕竟是身体的一部分,与活体并未分离,承载着人之所以为人的人格部分。如果把活体器官作为自然人享有的所有权的一种物,无疑是对人格的贬损,人类尊严的践踏。因此,未与人体分离的器官是人体的一部分,属于人格权的客体,不能将其界定为具有财产属性的一种物。

因此,在对活体器官移植的民法问题研究之前,有必要对活体器官的概念及其属性加以简单介绍和解读。 编辑老师为大家整理了民法下的活体器官移植,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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