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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12-12
虚拟财产法律保护的概况
随着信息网络技术的快速发展,有关虚拟财产的纠纷将会变得更加的多和越来越复杂,有关虚拟财产的法律保护的问题也将变得更加重要。对于该问题,除了韩国有着比较成熟的立法之外,其他国家对此大都存在着立法上的缺失。
其他国家和地区虚拟财产法律保护的概况
虽然美国的互联网发展的较早,但是其对于虚拟财产的法律保护主要还是通过法律解释以及增加已有法律的适用范围来进行,除了《电子盗窃禁止法》中明确的规定玩家的 ID 可以列入保护范围,虚拟财产迄今为止也没有其他明确的规定或者产生专门的立法。
从判例的角度来看,相类似的案件在美国的判决理由可能不尽相同。比如 1998年的“Intel 诉其离职员工案”中,Intel 的电子邮件系统以及其在职员工的电子邮箱被加州高等法院的法官当作动产来保护;而在“美国大地连线公司诉华莱士垃圾邮件案”中,洛杉矶高等法院在判决中却是以“禁止非法穿越私人领地”为陈述理由,电子邮箱在这个案件中被视为私人的领地而得到法律的保护。
其实,不管是被当作“动产”来保护还是被当作“私人领地”来保护,在美国,以“电子邮箱”为典型代表的虚拟财产都通常会被法院当作传统的“物”来保护。这种对于现有法律的解释和适用范围的扩张也体现了美国法官的智慧,值得中国学习。
传统法律在保护虚拟财产的问题上将存在越来越大的局限,这对各国而言都是亟待解决的问题,尤其是对中国而言。 编辑老师为大家整理了浅谈网络虚拟财产问题,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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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签:民商法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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