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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01-23
地役权制度起源于罗马法,分为田野地役权和都市地役权。地役权的产生是与古罗马原始公社的解体、土地私有化等政治经济原因有关的。罗马法中最早的耕作地役是随着罗马原始公社的解体,土地变为私有以后,为了放牧和耕作的便利仍沿袭土地共同使用的习惯演变而成的。古罗马,土地原本公有,公元前6世纪中叶,人口日增,公有制不足以奖勤罚懒,阻碍了生产力的发展,方改归每个家长独自用益其所耕作的土地,于是土地遂由公有变为私有。但仅靠单块土地利用,有时不能实现土地价值。如通道、水源等问题,单块土地无法解决,非借助于邻地不可。于是罗马人在确立土地私有观念以后,仍沿袭公有时某些土地共同利用的习惯,如经他人土地通行、汲水。在土地私有、确立所有权观念的同时,罗马人出于保持原公有利用状态的需要,又创设了利用他人土地的耕作地役权观念。后来,罗马立法中逐步明确确立了地役权法律制度。罗马国家第一部成文法《十二表法》(Dodicl Tavole) 第七表第六条规定:“在他人土地上有通行权的,其道路的宽度直径为8尺,转弯区为16尺。”第七表第七条规定:“如供役地人未将道路保持在可供通行的状态时,则有通行权者得把运货车通过他认为适宜的地方。”
随着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迅速发展,地役权制度也日渐凸显出其在立法方面的不足,有待与时俱进地完善。编辑老师在此也特别为朋友们编辑整理了地役权制度若干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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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签:民商法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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