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sx_yangk
2015-01-23
2011年9月28日,全国政协举办“大力发展我国养老事业”提案办理会上再次提出了“以房养老”的养老模式。 详细内容请看下文论我国推行以房养老。
同年10月20日,北京市民政局发布的老龄事业发展规划中也明确提出鼓励商业保险机构、商业银行、住房公积金等部门建立公益性中介机构,以开展“以房养老”试点业务,“以房养老”的养老模式再次提出,引发了外界的高度关注。当前,社会化养老已经成为必然的趋势,“以房养老”是否可以成为未来中国养老制度中一种积极而有效的模式?是否可以缓解我国目前严峻的养老形势?
一、“以房养老”的概念与特点
(一)“以房养老”的概念
“以房养老”一般是指没有固定收入但拥有自有房产的老年人、将房产以转移所有权的方式作为担保向金融机构贷款,金融机构对担保房屋的价值、将来增值以及折损情况进行综合评估,定期或不定期发放贷款给借款人以用于个人生活及其他费用,老人身故后,金融机构对已设定担保的房屋受偿债权[1]。
(二)“以房养老”的特点
“以房养老”的特点,一言以蔽之,就是房产所有权转移,分期放贷、一次清偿。首先,“以房养老”跟一般担保抵押制度不同,“以房养老”制度规定投保人必须把房屋所有权转移给贷款的金融机构,但是投保人仍可对房屋享受除所有权以外的权利直到其死亡为止。其次,金融机构分期放贷、投保人一次偿还。金融机构在“以房养老”合同规定的时间内定期发放贷款,数额逐步增加到接近担保房屋的评估价值,而以房产作为贷款担保的老年人无需还款给金融机构,只是在其死亡后以其房屋销售、出租、拍卖以担保债务的清偿。这可以看成是金融机构通过分期付款的形式收买投保人的房屋产权。这种模式既使得老年人毫无负担的获得养老金,又使房屋的价值得到最大限度的实现。
标签:民商法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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