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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商法论文:学说创见与立法贡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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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07-27

【注释】

[1]本文以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民商法教研室编撰的《民商法学科史》为基础,系经教研室集体讨论而成,具体由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博士研究生熊丙万参与执笔。笔者在搜集和整理60年光辉发展史的过程中,深为大量历史人物和事件所震撼,但要真正做一个全面回顾与总结,笔者甚感困难,只能是挑选历史中的部分人物、事件和思想予以展示。如有遗漏之处,还请各位海涵。

[2]此处所称民商事法律制度“法典化”不限于独立的民法典,还包括《婚姻家庭法》、《劳动法》等各类民商事法律的法典化。

[3]本文所称民商法学包括传统民法、商法和劳动与社会保障法,主要以人民大学民商法学教研室所包括的研究方向为考察对象。考虑到我国婚姻家庭法制及其理论的特殊发展历史、劳动法与社会保障法的社会法特征,本文先介绍传统民法学,然后再分别介绍婚姻家庭法学、劳动法与社会保障法学。

[4]1986年《民法通则》的颁布终止了本次大讨论。

[5]佟柔、赵中孚、王利明等都参与了本次学术大讨论。

[6]佟柔教授在提出“商品关系说”之后对其予以了进一步发展。其代表性论文如,《我国民法科学在新时期的历史任务》、《我国民法调整对象问题研究》、《论我国民法的调整对象及与经济法的关系》都分析了民法调整对象。另外,在《民法概论》(佟柔、赵中孚主编,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1982年版)、统编教材《民法原理》(佟柔主编、赵中孚、金平副主编,高等学校法学试用教材,法律出版社1983年版)中,“商品关系说”得到了系统深入的阐述。

[7]除《民法原理》外,佟柔教授后来还组织编撰了大量民法学教科书,对民法学理论予以了进一步丰富和完善,成为后生民法学人传承和发展的理论起点。如1982年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民法概论》、1982年法律出版社高等学校民法试用教材《民法原理》、1984年中国大百科全书出版社出版《中国大百科全书·法学卷》、1985年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疑难问题解答》第一辑、1989年上海人民出版社出版《中国法律年鉴·民法学》、1991年法律出版社出版《中国法学四十年》中的《民法学》与《民法通则要论》(张友渔主编)。

[8]参见江平:《江平文集》,中国法制出版社2000年版,第587-588页。

[9]例如,佟柔教授对计划经济背景下合同的功能和定位作了深入研究,后成为当时计划经济背景下民法学界的主流观点,开创了这一时期的民法学学说。参见佟柔、胡金书:“巩固合同纪律,为实现国民经济计划而斗争”,载《政法研究》1956年第1期。

[10]五位民法学者分别是:江平、王家福、梁慧星、王保树、王利明。

[11]九位成员分别是:江平、王家福、魏振瀛、王保树、梁慧星、王利明、肖峋、魏耀荣、费宗祎。

[12]参见王利明:“统一合同法制订中的若干疑难问题的探讨(上)”载《政法论坛》,1996(4);“统一合同法制订中的若干疑难问题探讨(下)”,载《政法论坛》,1996(5);王利明:“合同法的目标与鼓励交易”,载《法学研究》1996(5)。

[13]“物权法对国家所有权、集体所有权和私人所有权实行平等保护原则”即为其中争议最为激烈的问题之一。对此,仅人民大学法学院王利明教授其先后就“物权法的平等保护原则”发表论文10余篇,积极倡导社会各界准确认识该原则。例如,王利明:《论物权的平等保护原则》,《中国法律》2006年第6期;《论物权法的平等保护原则》,《中国社会科学文摘》2006年第3期;《平等保护原则:中国物权法的鲜明特色》,载《法学家》2007(1);“为什么说平等保护是完全符合宪法的”载《光明日报》2007年1月22日。

[14]在世纪之交,国家大力推动法学研究活动,先后在全国范围内设置了9个教育部人文社会科学重点研究基地(法学类)。鉴于中国人民大学民法学科长期以来在国家民商法学教学和研究中的重要影响,1999年9月,教育部人文社会科学重点研究基地——中国人民大学民商事法律科学研究中心落户人民大学法学院,依托原民商法教研室挂牌成立,王利明教授和杨立新教授先后担任中心主任。自成立以来,中心极大地推动人民大学法学院民商法学的教学研究,日益成为中国民商法学理论研究和民商法学人才培养的重镇。中心先后两次在教育部重点研究基地评估中被评为“优秀”,于2007年获得“教育部先进集体”荣誉称号,于2009年教育部重点研究基地评估中取得了在百所重点基地中排名第六、法学研究基地中排名第一的优异成绩。

[15]需要指出的是,中国社会科学院梁慧星教授也同期主持编撰了《中国民法典草案建议稿附理由》(法律出版社2004年版),同样是我国民法法典化进程中的重要理论和立法参考。

[16]例如,王利明:《我国民法典重大疑难问题之研究》,法律出版社2007年版,该作品入选新闻出版总署第一届“三个一百”原创图书出版工程;《民法典体系研究》,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8年版;王利明:《论中国民法典的制订》,《政法论坛》1998年第5期;王利明:《中国民法典的体系》,《现代法学》2001年第4期;王利明:《关于我国民法典体系构建的几个问题》,《法学》2003年第1期;王利明:《试论我国民法典体系》,《政法论坛》2003年第1期;王利明:《中国民事立法体系化之路径》,《法学研究》2008年第6期。

[17]参见赵中孚主编:《商法总论》,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3年版,第40页。

[18]王利明:《民法典体系研究》,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8年版。赵中孚主编:《商法总论》,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3年版,第48页。值得注意的是,人民大学民商法学科邢海宝教授就此提出了不同主张,倡导建立制定一个商法总则,进而制定一部商事法典,以宣扬商法精神或商人精神。

[19]王利明主编:《中国物权法草案建议稿及说明》,中国法制出版社2001年版。

[20]杨立新主编:《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草案建议稿及说明》,法律出版社2007年版。

[21][德]布吕格迈耶尔、朱岩:《中国侵权责任法学者建议稿及其立法理由》,北京大学出版社2009年版。

[22]杨立新:《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司法解释草案建议稿(草案)》,载中国民商法律网http://www.civillaw.com.cn/article/default.asp?id=49876,2010年7月10日访问。

[23]参见王利明:“我国侵权责任法的体系构建——以救济法为中心的思考”,《中国法学》2008年第4期;王利明:“建立和完善多元化的受害人救济机制”,《中国法学》2009年第4期;杨立新:“我国侵权责任法草案对国外立法经验的借鉴”,《中国法学》2009年第5期;杨立新:“中国医疗损害责任制度改革”,《法学研究》2009(4);张新宝:“侵权死亡赔偿研究”,《法学研究》2008年第4期;张新宝:“《侵权责任法》死亡赔偿责任制度解读”,《中国法学》2009年第3期;朱岩:“风险社会与现代侵权责任法体系”,《法学研究》2009年第5期;朱岩:“危险责任的一般条款立法模式研究”,《中国法学》2009年第3期。此外,人民大学民商法学人还在各类核心期刊上发表了关于侵权责任法立法的论文达100余篇。

[24]例如,在侵权责任法立法过程中,中国人民大学民商事法律科学研究中心、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先后组织召开了近10次国际学术研讨会,邀请了来自法国、德国、奥地利、日本、美国、英国、我国台湾地区、香港地区等十余个国家和地区的五十余个一流大学和研究机构的学者出席会议并参与深入讨论,其中多次研讨会系与全国人大法工委联合召开,直接为最高级立法机构提供了前沿参考信息。例如,侵权法高层论坛(北京,2008.11)、“侵权责任法立法建议”研讨会(北京,2009.01)、侵权责任法国际研讨会(北京,2009.05)、“海峡侵权法立法学术研讨会”(成都,2009.06)、中美侵权法国际研讨会(北京,2009.07)、中美侵权法草案研讨会(北京,2009.11)、中日侵权责任法研讨会(苏州,2009.11)、《侵权责任法》实施问题国际研讨会(成都,2010.07)。关于2005年6月1日以后的国际会议信息,可参见林嘉主编:《人大法学》网络版,http://www.law.ruc.edu.cn/rdfx/。

[25]需要说明的是,中国人民大学民商法学科教学研究人员的理论创见远不限于此。

[26]王利明:《民法典体系研究》,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8年版,第190页以下。

[27]王利明:《民法典体系研究》,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8年版,第579页以下。

[28]例如,王利明教授早在1997年就提出了侵权责任法独立成编构想。王利明:《合久必分:侵权法在债法中的地位》,载《法学前沿》第一辑,法律出版社1997年,第104页。

[29]王利明、杨立新著:《人格权与新闻侵权》,中国方正出版社2000年版。该书对人格权的相对独立性进行了专门论证,明确主张“民法应当单独设立人格权制度,对各项人格权作出具体规定”。

[30]董安生:《民事法律行为》,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2年版。该书许多观点为国内理论研究中首次提出。

[31]杨立新著:《民法物格制度研究》,法律出版社2008年版;杨立新、曹艳春:“脱离人体的器官或组织的法律属性及其支配规则”,载《中国法学》2006年第1期;杨立新、朱呈义:“动物法律人格之否定——兼论动物之法律物格”,载《法学研究》,2004年第5期。

[32]参见王利明:“关于中国物权法的基本原则、主要内容”(上、下),载《中国法律》2001(3)、2001(4);王利明:《论物权的平等保护原则》,《中国法律》2006年第6期;王利明:《试论物权法的平等保护原则》,《河南省政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2006/03;王利明:“物权法平等保护原则之探析”,载《法学杂志》2006年第3期;王利明:“试论物权法的平等保护原则”,载《中国法律》2006年第3期;王利明:《物权法草案对平等保护原则的体现》,建设部《城乡建设》2006年第5期;王利明:《论物权法的平等保护原则》,《中国社会科学文摘》2006年第3期;王利明:《平等保护原则:中国物权法的鲜明特色》,载《法学家》2007(1);王利明:“为什么说平等保护是完全符合宪法的”载《光明日报》2007年1月22日;王利明:《物权法平等保护原则之探析》,《理论参考》,2007/06。

[33]王利明:“合同法的目标与鼓励交易”,载《法学研究》1996年第3期。

[34]王利明:《侵权行为法归责原则研究》,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2年版。

[35]杨立新:“法官适用《侵权责任法》应当着重把握的几个问题”,载《法律适用》2010年第Z1期。

[36]张新宝:“《侵权责任法》死亡赔偿制度解读”,载《中国法学》2010年第3期;“论侵害生命权之损害赔偿”,载《法学研究》2008年第4期。

[37]王轶:《民法价值判断问题的实体性论证规则》,载《中国社会科学》2004年第6期。

[38]参见董安生、王文钦、王艳萍编著:《中国商法总论》,吉林人民出版社1994年版。

[39]参见叶林:《公司法研究》,中国人民出版社2008年版。

[40]参见马忆南《二十世纪之中的中国婚姻家庭法学》,载《中外法学》1998年第2期。

[41]20世纪80年代末,“感情破裂”标准遭到流行的“婚姻关系破裂”论的挑战。杨大文教授对此予以了反思,倾向于采用“婚姻关系破裂论”。参见杨大文:“完善社会主义初期阶段的婚姻家庭制度”,载《中国法学》1989年第2期;陈甦《当代中国法学研究》,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2009年版,第159页。

[42]专家主持编写的几个版本的民法典草案建议稿,均采“婚姻关系破裂说”来设计裁判离婚理由的法律条文。例如,王利明:《中国民法典草案建议稿及说明》第433条、第434条。

[43]1956年劳动部主持起草《劳动法》,关怀作为劳动法学专家积极参与了起草工作。然而,此后政治运动迭起,劳动法起草工作因此夭折。

[44]参见“为了劳动者的权益——记劳动法学家关怀教授”,载《人权》2007年第6期。

[45]参见“当代中国法学名家——关怀”,载《中国劳动和社会保障法网》,http://www.cnlsslaw.com/list.asp?Unid=3973,2010年7月4日访问。

[46]黎建飞:《雪中送炭,还是锦上添花:﹙社会保险法﹚制定中的疑惑》,载《河南政法干部管理学院学报》2005年第5期。

[47]黎建飞:《社会保险立法的时机、模式与难点》,《中国法学》2009年第6期。

[48]黎建飞:《农村养老:期待由家庭走向社会》,载《人民日报》2005年12月11日。

[49]由于本文侧重于对人民大学民商法学科学说创造与立法参与的叙述,所以尚不涉及对人民大学民商法学教研室60年法学教育的介绍。事实上,人民大学民商法教研室也是新中国民商法学教育的重镇,编撰了新中国第一步民法学教材、培养了新中国首位民法学博士(王利明)及两位全国优秀博士论文获得者(吴汉东1999、易军2006)。以案例教学法为重要方法的民法学课程(王利明、龙翼飞和姚辉教授主持,2003)被评为国家级精品课程,案例教学改革与创新实验获得国家教学成果奖(王利明主持,2009)。

[50]在民法法典化和体系化任务基本完成之后,民商法学人需要加强对法哲学和法学方法论的研究。从比较法上的经验来看,民商法、刑法学科是法哲学和法学方法论最重要的生长点,因为民刑传统学科具有抽象和提炼法学方法论所需的最直接和最丰富的素材。而近几十年来,我国民商法学界少有涉足法哲学和法学方法论者。当然,一个主要原因还在于近几十年民法立法论和体系化研究任务过重。不过,人民大学法学院王利明教授、杨立新教授、张新宝教授、王轶教授等已经从不同角度对法哲学和法学方法论展开了研究,且推出了不少成果,有代表性的如:王利明:《法律解释学导论——以民法为视角》;杨立新:《民事裁判方法》,法律出版社2008年版;张新宝:“侵权责任法立法的利益衡量”,载《中国法学》2009年第4期;王轶:《民法原理与民法学方法》,法律出版社2009年版。

现在大家知道学说创见与立法贡献的内容了吧!希望大家可以好好利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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