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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12-10
三、民商法信用体系的构建
(一)民商法信用体系构建的重要性民商法信用体系的构建在我国市场经济中具有十分重要的作用,在各法律中强化信用原则的重要地位,加强其可行性与操作性,并坚持长期贯彻信用有以下三大好处:
第一,加强民商法信用体系的相关立法,有利于有效划分民事活动主体与客体的权利与义务,明晰民事活动的责任。
第二,有效地降低地方保护主义所带来的危害,可避免政府对市场经济的过分干预,从而避免短期经济行为,有利于合理与规范政府的正常行为。
第三,有利于完善法律救济制度,实现自由裁量的完全透明化,具有较强的可操作性。
(二)民商法信用体系构建的措施在民法通则中,已经确立了信用的基本原则,怎样进一步强化该原则的地位,充分发挥其作用,是当前的重点关注与研究的问题之一。
1.加强信用权的构建首先,立法部门应当构建立法信用权,并将信用权从其他法律中独立出来,作为一种新人格权,这也是信用权立法的核心内容,从而增强所有的法人、自然人等享有信用权的现实可能性,并能在经济活动中充分使用这一权利,维护自身的合法信用权,促使整个社会在诚实信用的基础上进行市场交易,自觉维护遵守市场经济秩序。信用权的提出与构建,有利于充分保护相关人士或企业的信用利益,是民商法整个信用的重要手段之一。; 在民法草案中,涉及了信用体系、信用权构建等相关问题,其意图通过原则性的法律条款来维护信用权,构建信用体系,完善法律框架,其立法目的与时代的需求相符合,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2.加强公司的信用建设从法律层面分析,信用是一个最基本的问题,作为市场的主体,公司企业必须自觉遵守承诺,履行自己应尽的义务,如果违约,就必须承担法律责任并对他人的损失进行赔偿。在缺乏信用的现代社会市场中,为加强社会信用建设,完善社会信用体系,必须高度重视保护公司信用这一工作。公司信用水平的高低,严重影响了利益相关人、债权人甚至整个社会的安全交流,影响了整个社会经济的良性发展。公司的信用主要是基于公司履行义务和偿还债务能力这两方面进行评价的,而公司履行义务和偿还债务的能力又主要取决于两大因素:一是“人”,公司决策的做出在本质上是公司机关人的协调与平衡;二是“资”,这里“资”包括了静态资本与动态资产这两方面,资产和资本的双重保护夯实了公司的信用基础。
3.加强个人信用体系的建设在社会经济的发展中,个人信用体系的建设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立法机构在制定信用法律制度时,首要原则是尊重个人的个体权利,例如宪法给个人赋予了充分权利,对在什么样的情况下,通过何种渠道,如何收集何种信息是符合宪法的提出了清楚明晰的界定要求。在我国,缺乏保护个人隐私方面的立法,将隐私的权利调整到名誉权的权利范围中,在一定程度上限制了我国信用体系的建立与完善。在收集和传播个人信用资料的时候往往会不可避免的触及到个人隐私保护的问题,例如个人的年龄、家庭状况、婚姻状况、消费情况、薪水等。因此,立法机构应当加强个人信用体系的建设,从法律上保护个人的信息隐私权:其一,个人有要求确保其个人信息不受不正当或非法使用的侵害的权利;其二,个人有主动支配权利决定与他人沟通个人隐私信息的时间、地点和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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